國務院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汶川特大地震給四川、甘肅、陜西等地人民生命財產和經濟社會發展造成重大損失。為支持和幫助受災地區積極開展生產自救,重建家園,鼓勵和引導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使地震災區早日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現就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充分發揮社會主義制度集中力量辦大事的政治優勢,舉全國之力支持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統籌規劃、精心組織,明確政策、加強保障,突出重點、分類指導,努力爭取災后恢復重建的最大效益和最好效果,讓災區人民滿意,讓全國人民滿意。
(二)基本原則。
1.全面支持,突出重點。政策措施支持范圍覆蓋災后恢復生產和重建的各方面,同時重點支持城鄉居民倒塌毀損住房、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等恢復重建。
2.統籌協調,形成合力。綜合運用財政、稅收、金融、產業、就業等各類政策,統籌協調中央和地方各項財政投入、對口支援、國內銀行貸款等資金,引導使用好各類捐贈資金,使政策安排、資金投入及重建規劃相互銜接,有機配合,形成合力。
3.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根據受災程度、恢復重建對象的不同,實行分類支持。對受災嚴重地區給予重點支持;對公共服務設施和公益性基礎設施恢復重建,以政府投入為主,社會捐贈等其他投入為輔;對工商等企業恢復生產和重建,運用市場機制,以企業生產自救為主,國家給予財稅等政策支持,帶動銀行信貸資金投入。
4.立足自救,各方幫扶。貫徹一方有難、八方支援,自力更生、艱苦奮斗的方針,把國家支持、社會援助和生產自救結合起來,調動和發揮受災地區干部群眾等各方面的積極性,立足自力更生,加快恢復重建。
5.加大力度,簡便易行。根據受災地區損失嚴重、恢復重建任務艱巨等特殊情況,依法加大政策措施支持的力度和針對性,同時做到科學簡明,便于操作,容易執行。
二、政策措施的主要內容
(一)中央財政建立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
為支持受災地區恢復重建,統籌和引導各類資金,中央財政建立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所需資金以中央一般預算收入安排為主,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車購稅專項收入、中央彩票公益金、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用于災后重建的資金也列入基金。2008年中央財政安排災后恢復重建基金700億元,明、后兩年繼續做相應安排。同時調整經常性預算安排的有關專項資金使用結構,向受災地區傾斜。
在加大中央財政投入的同時,要統籌使用好受災地區財政投入、對口支援、國內銀行貸款以及國際組織貸款等資金,引導各類捐贈資金合理配置、規范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受災地區主要是四川省財政比照中央財政做法,相應建立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
(二)財政支出政策。
中央財政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支出,按照“統籌安排、突出重點、分類指導、包干使用”的原則,采取對居民個人補助、項目投資補助、企業資本金注入、貸款貼息等方式,對城鄉居民倒塌毀損住房、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恢復重建以及工農業恢復生產和重建等給予支持。
1.倒塌毀損民房恢復重建。對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無房可住的農戶住房建設,中央財政原則上按平均每戶1萬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對其他損房的農戶給予適當補助。
對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的城鎮居民和其他城鎮無房可住居民(包括中央在受災地區的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住房建設,中央財政采取對項目投資補助、居民個人補助等方式給予支持。受災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可組織建設安居房出售或出租給符合條件的家庭;由政府投資建設適量廉租住房按照低租金出租給符合條件的家庭;對居民購買各類住房(包括安居房)或其他方式自行解決住房的,每戶按一定標準給予補助。對城鎮居民住房經鑒定需除險加固的,給予適當補助。
2.公共服務設施恢復重建。對教育、衛生、基層政權等公共服務設施,恢復重建資金原則上由中央和受災地區財政按比例負擔,其中中央垂直管理部門(含直屬事業單位)由中央財政負擔。同時,對口支援和社會捐贈資金要優先用于教育、衛生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3.工商企業恢復生產和重建。中央財政對國資委管理的中央國有重點骨干企業恢復生產和重建,采取按因災毀損恢復重建投資的一定比例注入資本金或貸款貼息方式給予支持。其中,注入資本金資金從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中安排。
中央財政對中央軍工企事業單位恢復生產和重建,通過項目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給予支持。
對地方工商、旅游等企業恢復生產和重建,除中央財政對受災嚴重地區的重點行業給予貸款貼息支持外,原則上由地方負責統籌考慮資金支持辦法。鼓勵地方政府通過財政注資等方式,支持受災嚴重地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恢復重建。
4.農業、林業恢復生產和重建。中央財政對種子、種苗、種畜等農業生產資料、土地整理以及受損農田水利設施、規?;N養殖棚舍池、良種繁育設施、農林推廣和服務基礎設施、森林防火設施、受損林木和農林業病疫情控制等,采取項目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給予適當支持。中央財政增加扶貧貸款貼息資金。
5.基礎設施恢復重建。中央財政重點對破壞嚴重需整體重建或搬遷的非經營性城鎮市政設施給予項目投資補助;對經營性或有收費(收入)來源的城鎮市政設施恢復重建給予貸款貼息。
中央財政對交通基礎設施恢復重建采取項目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給予支持。其中公路包括受損國道、省道及橋梁、涵洞、縣鄉公路,所需資金以車購稅專項收入調劑安排為主,中央一般預算收入適當安排為輔。
中央財政對受損水庫結合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給予投資補助;對受災嚴重地區的其他水利設施給予適當支持。
6.其他恢復重建。中央財政對震后地質災害治理、環保監測設施等給予項目投資補助。
(三)稅收政策。
促進企業盡快恢復生產:
1.自2008年7月1日起,對受災嚴重地區實行增值稅擴大抵扣范圍政策,允許企業新購進機器設備所含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予以抵扣。國家限制發展的特定行業除外。
2.對受災嚴重地區損失嚴重的企業,免征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對受災地區企業取得的救災款項以及與抗震救災有關的減免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3.對受災地區企業、單位或支援受災地區重建的企業、單位進口國內不能滿足供應并直接用于災后重建的大宗物資、設備等,在三年內給予進口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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