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下發通知,要求切實加強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的使用管理。通知稱,對于災區不適用或者過剩的救災捐贈物資,可以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按規定組織變賣,變賣所得資金全部作為救災捐贈款管理使用。
這份名為《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災區救災款物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汶川地震發生后,抗震救災工作受到全社會的廣泛關注,災區接收到大量的救災捐贈款物。為了提高救災捐贈款物的使用效益,避免由于捐贈物資適用性不強造成積壓浪費、定向捐贈資金過于集中導致重復投入現象發生,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國辦發〔2008〕39號)要求,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協調下合理使用管理救災捐贈款物。
一是要建立捐贈款物信息管理系統,民政部門統一負責對捐贈款物的統計報告工作,定期發布接收捐贈款物情況,并核實前期接收捐贈款物情況,做到賬目清楚,數據準確,避免重復統計和漏報、錯報。
二是要及時發布最新需求信息,以利于支援省份根據災區實際需求提供救災物資,盡量引導捐贈人采用捐款方式支援災區恢復重建,避免造成救災物資浪費。
三是對于過于集中在一些部門和項目上的定向捐贈款物,災區民政部門和社會組織應根據實際情況,在征得捐贈人同意前提下,統籌安排,盡量調劑用于同類的其他救災項目,確保捐贈款物發揮最大效益。
四是對于災區不適用或者過剩的救災捐贈物資,可以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按規定組織變賣,變賣所得資金全部作為救災捐贈款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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