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災情嚴重,捐款從全國各地紛至沓來,但也有一些企業因為一時激動慷慨允諾捐贈后反悔,最常見的情形是一些企業在賑災義演上允諾捐贈,事后又反悔,那么,該捐贈是否可以撤銷呢?
從法律上說,捐贈人答應捐贈,接受捐贈人作出了捐贈人捐贈的意思表示,就在捐贈人與接受捐贈人之間成立了合法有效的贈與合同,此后,雙方就應當按照法律及贈與合同的規定依法行使各自的權利、履行各自的義務。
首先,捐贈人不能隨意解除已依法成立的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八條的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因此,對于贈與合同,如想撤銷需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其次,具有救災性質的贈與合同,因其性質的特殊性,贈與人一般不得撤銷。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救援捐助”明顯具有救災的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依此法律規定可知,救災捐贈性質的贈與合同是不允許撤銷的。
按照法律規定,只有存在以下情形才可以撤銷贈與。《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條分別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如果贈與合同未附義務,贈與人的經濟狀況也未顯著惡化,則不存在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或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的情形。
最后,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受贈人依法有權要求交付。《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受贈方在贈與人未能履行自己諾言的情況下,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交付善款。由于救援捐贈一般并未有具體的受贈人,可由慈善機構或相關機構(如義演的舉辦方)作為起訴方。作者: 謝兼明 鐘文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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