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國家發改委的消息,為促進循環經濟發展,鼓勵電石渣綜合利用,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鼓勵利用電石渣生產水泥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環資[2008]981號,以下簡稱《通知》),對全部利用電石渣替代天然石灰石生產水泥項目的規模和工藝放寬限制。
電石渣是電石制取乙炔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目前我國生產聚氯乙烯(PVC)以電石法工藝為主,每消耗1噸電石,要產生1.1噸電石渣,露天堆存,不僅占用大量土地,浪費資源,同時污染環境。利用電石渣生產水泥是電石渣資源化最成熟、最經濟的方法,既可節約水泥生產所用的天然石灰石資源,降低水泥成本,又可減少二氧化碳排放和廢物堆存造成的污染,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符合發展循環經濟的要求。但是,由于目前我國在利用電石渣生產水泥方面,存在著與現行水泥產業政策相矛盾的問題,使利用電石渣生產水泥在項目核準、用地審批、信貸融資等方面受到很大影響,許多項目無法建設,電石渣綜合利用率難以提高,造成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針對上述情況,《通知》規定:
一、現有電石法聚氯乙烯生產裝置配套建設的電石渣制水泥生產裝置規模,不受產業政策所定規模的限制,但須達到1000噸/日及以上。同時鼓勵規模較小的電石法聚氯乙烯企業通過與周邊水泥企業或其他可消納電石渣的企業合作,使電石渣得到充分利用。
二、新建、改擴建電石法聚氯乙烯項目,必須同時配套建設電石渣生產水泥等電石渣綜合利用裝置,其電石渣生產水泥裝置單套生產規模必須達到2000噸/日及以上。
三、現有電石渣水泥生產線可以采用濕磨干燒生產工藝進行改造,新建電石渣水泥生產線裝置必須采用新型干法水泥生產工藝。
四、利用電石渣生產水泥的企業,經國家循環經濟主管部門認定后,可享受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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