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加工貿易形勢的變化,規范加工貿易有關業務,海關總署168號令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即113號令進行部分修改,放寬了對加工貿易外發加工的管理,新規定將于今年3月1日開始實行。
外發加工,是指經營企業因受自身生產特點和條件限制,經海關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委托承攬企業對加工貿易貨物進行加工,在規定期限內將加工后的產品運回本企業并最終復出口的行為。
新規定刪除了原辦法中經營企業申請將主要工序外發加工時海關不予批準的規定,同時還允許經經營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批準,外發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等加工貿易貨物,可以不運回原企業。
原先有些企業在與國外客商簽訂加工合同時,因為自身加工條件的限制,只能完成從原材料到成品的部分工序,不能完成的某道工序只能請其他企業代勞。按照老的規定,如果該工序為主要工序時海關將不予批準。這樣合同將無法簽訂下來,或者外商需把整個加貿合同拆開。新辦法解決了這個問題。
新辦法的出臺,將有助于提升加工貿易企業的合同執行能力,從而提高其在對外承攬加工合同時的競爭力,有利于加工貿易企業的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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