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土資源部網站消息,《土地登記辦法》將于2008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作為《物權法》實施之后的一部有關不動產登記的部門規章,該《辦法》的出臺,廣受社會矚目。《土地登記辦法》究竟對土地登記作出了怎樣的規范?新規定將對政府機關、土地權益人以及土地市場發展帶來怎樣的影響?日前,記者就相關問題采訪了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司長王守智。
記者:土地登記制度是我國《土地管理法》確立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據了解,早在10多年前,我國就有了規范和指導土地登記的規范性文件《土地登記規則》,多年來在實踐中也得到了較為充分的應用。為什么今天還要出臺《土地登記辦法》?
王守智:《土地登記辦法》的出臺有這樣幾個背景。
一是貫徹落實《物權法》中不動產登記有關規定的需要。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物權法》,確定了包括土地登記在內的不動產登記的基本制度,對不動產統一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登記賠償、登記收費等作了規定,對土地登記程序、方法等提出了新的要求。貫徹落實《物權法》不動產登記規定,有待國家出臺不動產登記法規。但考慮到不動產登記法規的出臺還需要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內,為進一步規范土地登記行為,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土地權益,我部根據《物權法》中有關不動產登記的規定,在對《土地登記規則》進行補充、修改和完善的基礎上,出臺了《土地登記辦法》。
二是現行土地登記規范性文件的法律層級不夠。此前作為土地登記工作依據的《土地登記規則》,是原國家土地管理局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下發的,并沒有上升到法律的層面。這在實際工作中,產生了一些問題。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土地的資產價值日益顯化,對土地財產權益的保護提上了日程。我國原有的土地登記規范性文件,有必要提高法律效力層級,才能進一步發揮土地產權保護的效力。
三是《土地登記規則》需要修改完善。《土地登記規則》由原國家土地管理局1989年頒布實施,1995年進行了修訂,多年來一直作為我國開展土地登記工作的依據,對建立完善我國土地登記制度、促進國土資源管理和經濟社會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國土地法律體系的完善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社會經濟發展對保護土地物權的要求越來越高,《土地登記規則》的部分條款已不能適應當前工作的需要,需要進行修改完善。
記者:有人曾作過統計,在《物權法》中,一半以上的條文涉及土地管理,其中直接與土地登記相關的有25條,“登記”的字樣共出現了108次,可見登記在財產權保護中占據了多么重要的地位。《土地登記辦法》可以說是《物權法》直接催生的產物。請簡要介紹一下《土地登記辦法》的制定依據、主要內容。
王守智:《土地登記辦法》是根據《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的。《土地登記辦法》共十章78條,主要對土地登記的概念、原則、效力、類型、內容、程序以及土地登記各項基本制度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主要內容包括:對土地登記、宗地等有關概念進行了明確;對土地登記進行了重新分類,土地登記分為“土地總登記”、“初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及“其他登記”,其中“其他登記”又包括“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對土地登記的權利名稱與《物權法》進行了銜接;明確規定土地登記實行屬地登記的原則;對當事人申請土地登記的方式和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了明確;明確了登記機關的職責,對土地登記的程序、土地登記資料的保管、土地登記人員的責任進行了規定;對土地登記公告進行了規定;明確規定了土地登記的基本制度,包括土地登記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制度等;對土地權利保護進行了明確規定,依法登記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抵押權、地役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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