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信息和培訓服務
第三十一條商務部利用國家設立的公共商務信息服務專項資金,建立公共商務信息服務體系,為對外貿易經營者和其他社會公眾提供政策信息、商情信息和經濟環境信息等公共信息產品及服務。
第三十二條商務部駐國內各地特派員辦事處應積極收集當地的商務信息,建立商務政策定期宣傳工作機制,為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對外貿易經營者提供信息咨詢、指導等服務。
第三十三條駐外使(領)館經商機構應積極開展對外貿易促進活動,加強對駐在國的法律及政策、市場和商品調研,及時反饋相關信息,利用公共商務信息服務體系,為對外貿易經營者提供國別商務信息。
第三十四條商務部鼓勵和支持對外貿易經營者利用網絡宣傳商品和服務,推動電子商務在對外貿易中的應用。
第三十五條商務主管部門應加強組織實施以對外貿易促進為中心的培訓服務。
第三十六條以對外貿易促進為中心的培訓服務主要包括法律法規政策、國際貿易規則及實務、貿易救濟措施、企業融資、信息資源利用及電子商務、企業參加展覽會等方面的培訓。
第三十七條商務主管部門鼓勵有關機構、大中專院校培訓對外貿易經營管理及生產技術方面的人員,提高對外貿易經營者營銷、管理和技術水平。
第六章 中小企業外貿促進措施
第三十八條商務主管部門依據《外貿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重點扶持和促進中小企業開展對外貿易。
第三十九條商務主管部門利用國家設立的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以下簡稱“中小資金”),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的各項活動。
第四十條對外貿易促進執行機構在開展對外貿易促進活動時,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申請中小資金,開拓國際市場。
第四十一條商務主管部門協調相關政府部門依照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和中國的法律法規,給予中小企業稅收優惠,制定針對中小企業的出口退稅和產品出口的免抵稅等優惠政策。
第四十二條商務部鼓勵和支持國家信用保險機構針對中小企業的實際情況,提供“中小企業綜合保險”產品,并根據其適保出口額情況,在可能的條件下,對企業實行優先承保、靈活費率、快速理賠、預賠等優惠服務。
第四十三條商務部設立中小企業外貿促進中心。
中小企業外貿促進中心向中小企業提供全方位的咨詢、培訓、展覽、信息、資金等服務,提升中小企業參與國際貿易的能力與水平。
第七章 民族自治地方和經濟不發達地區外貿促進措施
第四十四條商務部制定符合民族自治地方和經濟不發達地區情況的特殊對外貿易政策和措施,促進該地區對外貿易發展。
第四十五條商務部利用國家設立的區域對外貿易發展促進專項資金,為民族自治地方和經濟不發達地區的對外貿易發展提供支持。
第四十六條商務部鼓勵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和經濟不發達地區對外貿易經營者獲得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的金融支持。
民族自治地方和經濟不發達地區在申請國家財政專項資金下的對外貿易促進項目時,享有一定的優先權。
第四十七條商務部重點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和經濟不發達地區的公共商務信息服務體系,促進東西部地區之間的商務信息交流。
第四十八條商務部重點向民族自治地方和經濟不發達地區提供對外貿易培訓服務,并鼓勵教學科研機構為該地區培養對外貿易人才。
第四十九條商務部鼓勵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和經濟不發達地區對外貿易經營者參與國內外的各類市場宣傳、展覽會、博覽會和洽談會。
第五十條商務部積極引導對外貿易經營者利用邊境地區的優勢,開展邊境貿易,并積極引導加工貿易向中西部地區梯度轉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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