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對外貿易促進機構
第十條本辦法所稱對外貿易促進機構包括商務部及其對外貿易促進執行機構、地方商務部門及其設立的對外貿易促進執行機構、對外貿易經營者依法成立的進出口商會、協會和其他中介機構或組織。
第十一條商務部外貿發展事務局作為商務部對外貿易促進的執行機構,受商務部委托,履行促進對外貿易發展的職責,負責組織中外企業間的雙向交流與合作、支持中國企業和產品進行國際市場開拓、提供進出口公共信息和培訓服務等工作。
第十二條地方商務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對外貿易促進工作的需要,設立對外貿易促進的執行機構。
商務部外貿發展事務局應加強指導地方對外貿易促進執行機構的工作。
第十三條進出口商會、協會等行業中介組織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開展對外貿易促進活動,為企業提供服務。
第三章 對外貿易促進的政府協調
第十四條商務部依據國家對外貿易發展戰略,制定和完善對外貿易促進政策,協調各有關部門為對外貿易平穩發展提供支持。
第十五條商務部應與海關、質檢、外匯、稅務等部門建立促進對外貿易便利化的協調機制。
第十六條商務部協調相關部門,充分利用國家設立的對外貿易發展基金,采取多種措施,為對外貿易經營者提供支持。
第十七條商務部與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建立協調機制,采取有效措施,引導對外貿易經營者使用進出口信貸、出口信用保險等金融服務,拓寬融資渠道,防范金融風險。
第十八條商務部加強與政府相關部門、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及其它行業中介組織的合作,建立對外貿易公共信息服務體系,全面及時地提供與對外貿易有關的信息。
第十九條地方商務部門加強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及地方中介組織的協調,促進當地對外貿易發展。
第二十條對外貿易促進執行機構應根據商務主管部門的委托,具體落實和開展相關協調工作。
第四章 市場開拓
第二十一條商務部采取多種措施鼓勵和支持對外貿易經營者開拓國際市場,采取對外投資、對外工程承包和對外勞務合作等多種形式,發展對外貿易。
第二十二條商務部建立和完善展會政策支持體系、認證與評估體系,支持和引導舉辦國際性展會,幫助對外貿易經營者參加各種國際性展會,并舉辦論壇、洽談會和研討會等,為對外貿易經營者創造國際交流機會。
第二十三條對外貿易促進機構應積極利用展會平臺,設立品牌展區,為擁有自主品牌的企業和產品優先提供展位。
第二十四條商務部鼓勵和支持出口企業積極開展境外商標注冊,專利申請,加強自主品牌建設,擴大自主品牌產品和服務出口。
第二十五條商務部鼓勵和支持服務貿易對外推廣活動,提供服務貿易市場咨詢,引導服務貿易企業擴大出口。
第二十六條商務部支持和引導國內有競爭優勢的企業開展境外投資和跨國經營,提供及時準確的政策信息和投資項目信息等幫助,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通過建設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建立境外自主營銷渠道和網絡,開拓國際市場。
第二十七條商務部組織和引導有關企業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等多種形式的對外經濟合作經營活動,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具體的促進政策。
第二十八條商務部建立和完善對外貿易監測預警機制,對重點商品的價格、質量、數量進行動態監測,積極有效預防和應對貿易摩擦,維護國家產業安全和企業利益。
商務部鼓勵和支持對外貿易經營者或者進出口商會、協會組織對外貿易經營者積極應對貿易摩擦。
第二十九條商務部設立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服務中心,為對外貿易經營者提供咨詢服務,受理相關投訴,提供相關法律援助,維護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駐外使(領)館經商機構應幫助中國對外貿易經營者與駐在國企業開展交流活動,建立與當地政府及中介組織之間的交流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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