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記者獲悉,由文化部制定的《卡拉OK節目制作規范》于本月初正式實施,這是文化部首次針對卡拉OK節目制作頒布規范,這給所有納入卡拉OK經營場所的歌曲規定了技術上的標準。此外,具備收費功能的監管系統也開始在全國七省一區試點。
此次實施的規范,要求卡拉OK節目須為在中國內地出版發行過的音像制品、已經在中國內地電視臺公開播映過的歌曲,否則須經過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查通過。每首卡拉OK節目必須標注“本節目僅限中國內地卡拉OK場所使用”,在節目中不得出現“臺語”、“臺灣語”等稱謂。
文化部文化市場發展中心新聞發言人柳士發表示,這是文化部首次針對卡拉OK節目制作頒布規范,將從整體上提高卡拉OK行業節目制作的質量技術水平。目前,文化市場發展中心正在全國七省一區(四川、河南、云南、湖南、黑龍江、吉林、遼寧、新疆)建設“全國卡拉OK內容管理服務系統”,這套系統不僅承擔政府監管的職能,還承擔公共服務的職能,同時具備按歌曲播放次數收版權費的功能,為版權收費提供了技術支持。預計這套系統將于明年在全國逐步推行。
■背景
2006年8月21日,國家版權局發布《卡拉OK經營行業版權使用費標準》(下稱《標準》)征求意見,并于同年9月21日召開了由權利人等參加的座談會。隨后,《標準》由國家版權局予以公告。《標準》規定,卡拉OK經營行業以經營場所的包房為單位,支付音樂作品、音樂電視作品版權使用費,基本標準為12元/包房/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