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征收標準平均1.18%過低。收益分配仍強調中央地方二八分成
國土部門官員昨日表示,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的相關調整方案,將“選擇適當時機盡快出臺”。
第16期國土資源管理市長研究班于昨日開幕,國土資源部副部長、中國地質調查局局長汪民在會上表示,國土資源部已與財政部就相關調整方案達成共識。
汪民介紹,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包括礦業權有償取得和礦產資源有償開采兩種。目前,礦產資源有償開采存在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標準太低的問題,平均只有1.18%。
中國從1994年起正式開征礦產資源補償費,當年征收2億元。據國土資源部統計,截至今年上半年,全國已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31億元。
在汪民看來,礦業權有償取得現已有明確規定,分別按無風險、低風險和高風險三種方式出讓,但仍存在不少問題。
首先,對歷史上無償取得的礦業權需盡快妥善處置。其次,一些地方對現有規定的執行還存在較大偏差。另外,對礦業權有償取得的空間限制,需抓緊出臺新政策解決。
而對礦產開發中的經濟責任與收益分配機制,汪民明確表示,將按照已出臺的關于礦產資源價款中央地方按比例二八分成、主要向地方傾斜的規定,大頭留給地方。
“各地也要按這種思路,盡量向基層傾斜,讓礦產地受益,以有效調動基層的積極性。”汪民說。
去年,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曾聯合發布通知,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管理作出新的規定。新規定指出,自2006年9月1日起,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按固定比例進行分成,其中20%歸中央所有,80%歸地方所有。
“只有理順了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分配機制,才能調動地方政府合理規劃及保護礦產資源的積極性。”國土資源部經濟研究院一名副研究員接受《第一財經日報》采訪時曾表示,以前在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分成比例問題上,有地方認為中央拿的比例過大,且獲得探礦權、采礦權的央企一般把稅收直接交給中央財政,因此地方更愿意把探礦權、采礦權賣給私營礦。
對此,在近幾年“兩會”期間,已有多位代表和委員對礦業權有償使用改革提出若干建議。(侯利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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