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近日下發《關于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的通知》,要求加大閑置土地,特別是房地產開發領域土地閑置處置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國土資源部要求合理確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宗地規模,以縮短開發周期。業內人士分析,此舉可能給各地類似“地王”的整體出讓劃上句號。
通知指出,近年來,各地積極貫徹落實國家加強土地調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在一些地方、部分行業特別是房地產開發領域土地閑置問題突出,處置不力,直接影響了土地調控的效果。為此,國土資源部要求各地嚴格執行閑置土地處置有關規定,加大處置力度。
通知要求,各地要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有關閑置土地處置的規定,加快處置利用閑置土地。土地閑置費原則上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依法可以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對于違法審批而造成土地閑置的,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清退。能夠恢復耕種的要恢復耕種,不能恢復耕種的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優先安排開發利用。
同時,通知要求,實行建設用地使用權“凈地”出讓,出讓前應處理好土地的產權、補償安置等經濟法律關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電、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開發,防止土地閑置浪費。并且,通知要求,未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價款的,不得發放土地使用證書,也不得按土地價款繳納比例分期發放土地使用證書。
值得關注的是,該通知還要求,“合理確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宗地規模,縮短開發周期。”對此,業內人士表示,此舉可能給各地類似“地王”的大地塊整體出讓劃上句號。(于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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