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黑名單”企業重點監管措施
(一)對“黑名單”企業調整為D類管理,但企業因同一違法行為已經按照海關相關管理辦法調整過管理類別或管理措施的除外。
(二)不予辦理新的加工貿易合同備案,對降為D類前已經備案的加工貿易登記手冊,提高日常核查率,核銷時下廠實地核查;
(三)進出口貨物逐票開箱查驗;
(四)對其經營活動列入稽查重點;
(五)按規定暫停或撤銷企業報關資格、載運海關監管貨物業務資格、保稅存儲業務資格;
(六)作為重點稅收監控企業,對其進出口貨物的價格、歸類、原產地等稅收要素實行人工專業重點審核,且必須在繳納稅款或提交足額稅款擔保后方可放行貨物;
(七)對進口減免稅貨物的,實施減免稅后續重點管理。(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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