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投資保障
第二十八條 投資保障是指創業投資機構將正在進行高新技術研發、有投資潛力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確定為“輔導企業”后,引導基金對“輔導企業”給予資助。
投資保障分兩個階段進行。在創業投資機構與“輔導企業”簽訂《投資意向書》后,引導基金對“輔導企業”給予投資前資助;在創業投資機構完成投資后,引導基金對“輔導企業”給予投資后資助。
第二十九條 創業投資機構可以與“輔導企業”共同提出投資前資助申請。
第三十條 申請投資前資助的,創業投資機構應當與“輔導企業”簽訂《投資意向書》,并出具《輔導承諾書》,明確以下事項:
(一)獲得引導基金資助后,由創業投資機構向“輔導企業”提供無償創業輔導的主要內容。輔導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
(二)輔導期內“輔導企業”應達到的符合創業投資機構投資的條件;
(三)創業投資機構與“輔導企業”雙方違約責任的追究。
第三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引導基金可以給予“輔導企業”投資前資助,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資助資金主要用于補助“輔導企業”高新技術研發的費用支出。
第三十二條 經過創業輔導,創業投資機構實施投資后,創業投資機構與“輔導企業”可以共同申請投資后資助。引導基金可以根據情況,給予“輔導企業”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的投資后資助。資助資金主要用于補助“輔導企業”高新技術產品產業化的費用支出。
第三十三條 對輔導期結束未實施投資的,創業投資機構和“輔導企業”應分別提交專項報告,說明原因。對不屬于不可抗力而未按《投資意向書》和《輔導承諾書》履約的,由創新基金管理中心依法收回投資前資助資金,并在有關媒體上公布違約的創業投資機構和“輔導企業”名單。
第七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科技部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訂引導基金項目評審規程;
(二)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引導基金評審委員會;
(三)根據引導基金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審定所要支持的項目;
(四)指導、監督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對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引導基金的運作情況進行評估,對獲得引導基金支持的創業投資機構的經營業績進行評價。
第三十五條 引導基金評審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依據評審標準和評審規程公開、公平、公正地對引導基金項目進行評審。
第三十六條 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申請引導基金的項目進行受理和初審,向引導基金評審委員會提出初審意見;
(二)受財政部、科技部委托,作為引導基金出資人代表,管理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負責實施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退出工作;
(三)監督檢查引導基金所支持項目的實施情況,定期向財政部、科技部報告監督檢查情況,并對監督檢查結果提出處理建議。
第三十七條 經引導基金評審委員會評審的支持項目,在有關媒體上公示,公示期為2周。對公示中發現問題的項目,引導基金不予支持。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引導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由科技部會同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科技部負責解釋。(財政部 科技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