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務院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國發[2006]6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自主創新,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學技術部財政部關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9]4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專項用于引導創業投資機構向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資。
第三條 引導基金的資金來源為,中央財政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從所支持的創業投資機構回收的資金和社會捐贈的資金。
第四條 引導基金按照項目選擇市場化、資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務專業化的原則運作。
第五條 引導基金的引導方式為階段參股、跟進投資、風險補助和投資保障。
第六條 財政部、科技部聘請專家組成引導基金評審委員會,對引導基金支持的項目進行評審;委托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創新基金管理中心)負責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支持對象
第七條 引導基金的支持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創業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具有投資功能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創業投資機構),及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創業投資企業,是指具有融資和投資功能,主要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公司制企業或有限合伙制企業。申請引導基金支持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二)實收資本(或出資額)在10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出資人首期出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承諾在注冊后5年內總出資額達到10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所有投資者以貨幣形式出資;
(三)有明確的投資領域,并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資累計5000萬元以上;
(四)有至少3名具備5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至少3個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資的成功案例,即投資所形成的股權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權轉讓收入高于原始投資20%以上;
(六)管理和運作規范,具有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和風險控制機制;
(七)按照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八)不投資于流動性證券、期貨、房地產業以及國家政策限制類行業。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的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是指由職業投資管理人組建的為投資者提供投資管理服務的公司制企業或有限合伙制企業。申請引導基金支持的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一)、第(四)、第(五)、第(六)、第(七)項條件;
(二)實收資本(或出資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管理的創業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具有投資功能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是指主要從事為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技術服務和融資服務,且具有投資能力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服務中心等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申請引導基金支持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五)、第(六)、第(七)項條件;
(二)具有企業或事業法人資格;
(三)有至少2名具備3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管理人員。
(四)正在輔導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不低于50家(以簽訂《服務協議》為準);
(五)能夠向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固定的經營場地;
(六)對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投資或委托管理的投資累計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服務,成立期限在5年以內的非上市公司。享受引導基金支持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職工人數在300人以下,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比例在10%以上;
(三)年銷售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凈資產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術研究開發的經費占銷售額的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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