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國務院三峽辦和三峽總公司及相關單位高度重視此次審計提出的問題和意見,把落實整改與加強內控制度有機結合起來,已糾正違規問題金額1.39億元,出臺了17項管理制度和措施,進一步強化了工程建設管理。
一是規范招標行為,加大了公開招標的執行力度和勞務分包管理。三峽總公司取消了業主指令性分包和決標時人為切標的做法;在新項目招標文件和合同條款中,細化了工程分包條款,規定了分包隊伍資質;同時加強了對施工單位履行合同情況的監督檢查,以杜絕違規轉分包。
二是對合同管理中存在的22項問題逐項進行了整改。三峽總公司糾正了在建工程預先結算、超前結算問題,規范了結算審核程序和計量方法,并在合同中取消了缺乏明確依據的綜合獎和目標獎。
三是查堵了物資采購管理中的漏洞。為防止不合格材料流入三峽工程使用,三峽總公司修訂了物資管理辦法,建立和完善了工程物資材料核銷體系,嚴格審核承包單位采購的零星材料的質量和數量,并對長期閑置的設備、配件進行了合理處置。
四是完善了監理管理機制。三峽總公司清退了不合格監理人員,并規范了監理業務流程,加強了對監理單位職責落實情況的監督與考核,監理人員持證上崗率有較明顯提高。
五是嚴格執行工程質量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三峽總公司按照審計意見,認真分析和查找了質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修訂了《三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和《三峽工程施工質量等級評定與經濟責任的有關規定》,細化建設各方質量管理的職責和權限,明確了工程質量管理業務工作流程及相關要求;同時加強了對質量問題處理過程的監督檢查,使質量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切實得到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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