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整體上處于輕、中度退化狀態的西藏,將環境保護擺上了事關發展穩定全局的戰略地位。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日前下發《有關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意見》(下稱《意見》),提出以保持和改善環境質量、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和保障群眾健康為目標,構建西藏高原國家生態安全屏障。
《意見》提出,到2010年底,全區COD(化學需氧量)和SO2(二氧化硫)排放總量努力控制在國家規定指標內。全區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全面達標,基本解決農牧區安全飲水問題;工業企業污染源基本實現達標排放,城鎮生活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危險廢物處置率顯著提高,重點城鎮環境質量得到保持和改善。
與此同時,人為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要得到有效遏制,草地退化趨勢有所控制,沙漠化防治、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態修復面積有所增加,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的生態功能開始恢復。
《意見》特別提出,要立足于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構建西藏高原國家生態安全屏障。整體推進天然林保護、生態公益林保護、防護林體系建設、退牧還草、自然保護區與生態功能區建設、濕地保護、防沙治沙和水土保持等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工程,加強自然生態系統的保護和退化生態系統的修復與重建,維護重要生態功能,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
據悉,根據這一要求,西藏將重點加強對礦產、草原、土地、森林、濕地、淡水、物種等重要自然資源開發和旅游資源開發的生態環境監管。在優先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積極有序開發水電資源,因地制宜發展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及生物質能等新能源。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原則,通過保護促進資源永續利用。城市規劃與建設應注重自然和生態條件,盡可能保留天然林草、河湖水系、灘涂、濕地、自然地貌及野生動植物資源等自然遺產。(章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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