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國務院國資委發布《2006年規劃發展工作回顧及2007年重點工作思路》(簡稱《規劃思路》)。《規劃思路》指出,在去年對4個業務板塊開展深化研究的基礎上,國資委今年將積極推進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優化國有經濟布局。
《規劃思路》指出,2006年國資委研究起草了《中央企業“十一五”發展規劃綱要(指引)》(簡稱《綱要》),該文件已經印發各中央企業。
《綱要》分業務板塊初步研究提出了總體思路,包括:促進電信企業重組,優化市場競爭格局,延伸產業價值鏈。推進裝備制造企業聯合重組,建設船舶制造基地,加快形成汽車自主研發能力。
加大冶金企業結構調整和聯合重組力度,提高礦產資源獲得能力,改善環境,加強資源綜合利用。加快發展服務業,促進商貿流通企業重組和戰略轉型,創新現代貿易模式,延伸相關產業鏈,形成與資源環境、產業結構相協調的合理布局。
《綱要》要求,調整優化國防軍工產業,提升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能力,完善軍民結合的協作體系,發展軍民兩用技術和產品。優化發展能源業產業,積極開發油氣資源;加強電網建設,加快發展水電、核電和新能源發電;提高煤炭生產利用和資源控制能力。
《規劃思路》說,2006年國資委選擇了4個業務板塊開展深化研究,2007年將進一步擴大深化研究范圍。為了增強可操作性,國資委擬成熟一個發布一個,在此基礎上再選擇其他業務板塊開展深化研究。《規劃思路》表示,2006年國資委還研究起草了《中央企業布局和結構調整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目前《指導意見》已上報國務院,經國務院同意后將以國資委文件印發中央企業。
國資委規劃發展工作是國資監管一項關系全局、影響企業長遠發展的重要工作,2006年國資委在研究提出中央企業布局和結構調整總體思路、引導企業編制新一輪滾動規劃、加強中央企業重大投資監管、推進中央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李雁爭)
■新聞分析
央企重組終極目標:組建國產跨國巨頭
在國資委公布的2007年重點工作思路中,央企重組再次成為主旋律。根據其中期規劃,從2007-2010年,央企數字要從現在的159家,進一步減少到100家。
專家認為,特別是WTO對我國的保護期結束后,央企重組的思路更加清晰。即最終形成對國民經濟有控制力、在國際經濟中有競爭力、盈利性的中央企業產業群。
央企重組刻不容緩
現有的中央企業分布于34個行業。在許多重要領域中,中央企業往往是壟斷者或者形成以中央企業為主體的寡頭主導的產業結構。這些領域包括規模較小不能經濟有效地生產的、分散控制不能滿足社會要求的、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或是涉及國家經濟安全的領域。在這些行業中,由中央企業形式的國有企業來控制或者做主導,更有利于國民經濟的穩定和國家的宏觀調控。
江西財經大學副研究員史言信認為,央企的發展現狀與其應當承擔的職能還相差甚遠。從微觀角度來看,央企普遍存在的問題有:政企不分、人員冗雜;主業不突出、國際競爭力不強;內部層級太多,導致管理效率低下。這些問題造成很多中央企業盈利能力和競爭力低下,是中央企業重組的直接誘因。
從宏觀角度來看,央企過于分散,特別是在同一個行業內出現中央企業相互競爭的局面,導致中央企業的整體效率不高,降低了國有資本的效能。
因此,中央企業重組對于國民經濟的重大意義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優化國有經濟的戰略布局;二是促進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完善;三是推動我國市場化經濟的轉型。
國資委主任李榮融曾表示,待2007年實施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管理制度后,中央企業的國有資本將向軍工、電網電力、石油石化、電信、煤炭、民航、航運七大行業,以及裝備制造、汽車、電子信息、建筑、鋼鐵等行業的重要骨干企業集中,以保持國有經濟在這些領域的控制力。
強強聯合提升競爭力
李榮融說,下一步推進央企重組的重點措施和主要方式包括:中央企業之間強強聯合;一般中央企業并入優勢大型中央企業;科研設計院所與相關中央企業重組;非主業資產向其他中央企業主業集中;困難企業被接管兼并。
對于強強聯合導致壟斷、壓制競爭的說法,北京科技大學教授白津夫認為并不成立。
他說,競爭只能是來自于不同出資人之間。同一出資人條件下競爭,只能是競爭企業共同損害出資人的利益,因為這種競爭可以不計或無視成本,競爭的結果是要由出資人最后買單的。
過去,國有企業改革曾先后對石油、電信、航空、電力等進行拆分,分別形成幾大集團。這是在不同出資人代表的條件下,基于市場化要求,為了避免壟斷、促進競爭所進行的改革。如果說這一改革還有一定的合理性,那么在國資委成立以后,這些過去分屬于不同部門的企業,成為國資委的“所出資企業”。
既然是在同一出資人條件下,面對跨國公司的競爭,就不能再像過去那樣,在不同行政部門隸屬下無序競爭,而要按照“從優原則”,以優勢企業為龍頭重新整合,把優勢資源集中于優勢企業,進一步做強優勢,做優企業。
江西財經大學副研究員史言信也認為,為了促進重組效果,中國應盡快頒布實施《反壟斷法》,但是規制的對象主要是外資企業。和發達國家同類型的企業相比,央企普遍存在規模過小、國際市場競爭力弱、創新能力低等問題。因此,在中央企業重組中,要防止外資在參與中央企業重組中對我國的行業形成事實上的壟斷,給我國經濟造成不利影響。 (李雁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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