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農[2006]3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農林、農牧)廳(局、委員會):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有關指示精神,從2006年起,農業部、財政部共同實施“新型農民科技培訓工程”,中央財政設立新型農民科技培訓專項補助資金。為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按照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定《中央財政新型農民科技培訓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財政新型農民科技培訓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央財政新型農民科技培訓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中央財政新型農民科技培訓補助資金(以下簡稱“培訓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培訓補助資金是中央財政預算安排、通過培訓機構對務農農民開展科技培訓而給予的補助資金。
科技培訓內容包括農業技術、經營管理以及政策法規等實用技術和相關知識。
第三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當地新型農民科技培訓的需求和任務,安排培訓經費。
第四條 新型農民科技培訓由財政部和農業部共同組織實施。
財政部的主要職責是落實培訓補助資金預算,及時審核、撥付資金,對資金的使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等。
農業部的主要職責是具體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包括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組織項目申報、審核、檢查及驗收等。
第二章 補助對象及范圍
第五條 培訓補助資金的補助對象為對務農農民提供科技培訓服務的培訓機構。
培訓機構包括各級各類農業院校和教育培訓機構、農業科研院所和技術推廣服務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培訓機構須按有關要求經公開招標確定。
第六條 培訓補助資金的補助范圍包括授課人員的講課費、誤餐費、住宿費、交通費,以及培訓機構用于與培訓直接相關的教學耗材、培訓資料、購買培訓證書等方面的支出。
培訓補助資金不得用于培訓機構的基本建設、培訓條件建設等支出。各地不得在中央財政安排的補助資金中列支項目工作經費。
第三章 項目申報及資金撥付
第七條 農業部、財政部根據全國優勢農產品區域規劃和各省特色農業發展要求,結合中央財政年度預算安排情況,聯合下達各省項目實施縣、示范村的數量以及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控制規模。各省農業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農業部、財政部下達的項目實施縣數、示范村數和補助資金控制規模,選擇確定具體的項目實施縣和示范村,并聯合向農業部、財政部申報。
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新型農民科技培訓的工作基礎、項目縣和示范村選擇的原則、項目實施方案、資金概算、補助內容、組織方式、保障措施等。
第八條 農業部負責對各省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提出培訓補助資金分配建議報送財政部。財政部審核后將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撥付到省級財政部門,再由省級財政部門逐級下撥。
第四章 管理及監督
第九條 培訓機構要建立培訓臺賬,并報當地縣級財政、農業部門備案。培訓臺賬應寫明每次辦班時間、培訓內容、培訓方式、培訓學員及授課教師等。培訓臺賬應由授課教師、村負責人和學員代表三方簽字。
第十條 培訓補助資金在縣級財政實行報賬制。培訓結束后,培訓機構憑培訓臺賬和縣農業部門出具的檢查驗收合格證明等材料,到縣級財政部門報賬。
第十一條 培訓項目嚴格實行項目管理,做到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核算到項目。縣級財政部門要設立培訓補助資金專賬。
第十二條 建立項目公示制度。縣級農業部門要對培訓機構、培訓任務、培訓內容、受訓人員、資金補助及使用等情況進行公示,促進誠信建設,建立可追溯制度。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農業、財政部門要及時向上一級農業、財政部門上報培訓工作的完成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等。省級農業、財政部門應于次年3月份前將本省培訓工作的完成情況、資金安排及使用情況等聯合上報農業部、財政部。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培訓補助資金的監督檢查,配合審計等有關部門做好審計、檢查、稽查工作。
第十五條 對騙取、截留、擠占、滯留、挪用培訓補助資金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及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省級財政、農業部門可根據本暫行辦法,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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