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切實保護失地農民利益,山東省出臺政策,劃定了在被征用土地過程中失去土地農民的最低補償線。
據山東省國土資源廳耕地保護處介紹,山東省規定,在征收農村集體耕地時,對農民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合計不得低于畝產值的16倍,如果在征地時農民人均耕地在0.2畝以下,這兩項費用按國家法定上限30倍給予補償。如農民在被征地后,不能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
為進一步保護失地農民利益,山東省還嚴令: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征土地。在同等條件下,用地單位應優先吸收被征地農民就業。對有穩定收益的用地項目,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自愿的前提下,可將征地費入股或將經批準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入股。
對于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民,如因征地導致無地的,要納入城鎮統一就業和社會保障體系。在城市規劃區外征地,當地政府要在本行政區內為被征地農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全部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安置。
山東省還要求各級政府積極做好以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為主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今年上半年要全面推開。(董振國)
新華網 200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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