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兩種形式。其中生物質發電項目上網電價實行政府定價的,電價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2005年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加每千瓦時0.25元補貼電價組成。
這是近日發布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中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已于1日起施行,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建設部、質檢總局等部門制定的配套法規和技術規范也陸續發布。社會各界十分關注的有關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與費用分攤、可再生能源發電管理等制度有了可操作的規定。
作為配套法規之一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規定,生物質發電項目補貼電價,在項目運行滿15年后取消。自2010年起,每年新批準和核準建設的發電項目補貼電價比上年批準項目遞減2%。發電消耗熱量中常規能源超過20%的混燃發電項目,不享受補貼電價。通過招標確定投資人的生物質發電項目,上網電價按中標確定的價格執行,但不得高于所在地區的標桿電價。
根據同一規定,水力發電價格暫按現行規定執行;風力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實行政府指導價,電價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招標形成的價格確定;太陽能發電、海洋能發電和地熱能發電項目上網電價實行政府定價,其電價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潤的原則制定。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高于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差額部分,在全國省級及以上電網銷售電量中分攤。
另一部配套法規《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中明確:發電企業應當積極投資建設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并承擔國家規定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義務。大型發電企業應當優先投資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
國家發改委副主任張國寶12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實施新聞發布會上說,"可再生能源法"要求的配套行政法規和技術標準,具備條件的都已落實。全國風能源的調查和風電場選址工作將力爭在今年內完成,關于生物質能源資源評價工作正在準備,相關財政貼息和稅收優惠政策正在制定。(記者呂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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