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循環經濟建設應該借鑒德國的“生產者負擔原則”
德國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循環經濟的建設,日本把2000年定為“循環型社會元年”,這兩個國家以循環為核心的具體實踐,正在給出這一問題的答案。中國2000年以來進行了循環經濟的研究和試點工作,今年國務院發布了《加強循環經濟建設的通知》?,F在,循環經濟正作為中國可持續發展的具體模式,受到高度重視。
德國和日本走循環經濟之路的直接起因,是包裝廢棄物的泛濫和垃圾填埋場的不足。在80年代末期,國土面積狹小的德國和日本的垃圾填埋場已近飽和,要開辟新的填埋場遭到居民和環保組織的激烈反對,以包裝廢棄物為主的垃圾卻不斷增加。為了解決這一困難,上世紀90年代以后,日、德兩國分別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明確提出了處理廢棄物的“3R”原則,把抑制廢棄物的發生(Reduce)、通過再利用(Reuse)和回收再利用(Recycle)來減少廢棄物的排放,置于整個循環經濟建設的核心。
中國對循環經濟的理解顯然離日德的水平還很遠。有人以為,中國的垃圾填埋場還沒有緊迫到日德的程度,只要能使廢棄物都得到回收再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排放多少廢棄物也無所謂。但是,這種以“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廢棄”為前提的“大量循環”模式,并不是真正的循環經濟。因為大量循環不僅會耗費大量的能源,還會冒二次污染的風險。
譬如對塑料的回收再利用,要想使廢棄的塑料資源化,需要將其溶解、純化,對無法再資源化的廢物進行焚燒、熱回收和填埋處理,這些過程顯然都需要大量的電力和水;而且焚燒過程還會產生二惡英等有害物質,造成二次污染和其他公害。因此,循環經濟必須是以節約資源、抑制廢棄物的排放為核心的社會經濟運行模式。中國在制定循環經濟的政策和法律時,必須借鑒日、德經驗,以“適當生產、適當消費、最小廢棄”為政策目標。
循環經濟還會改變企業的生產和經營方式,給整個產業結構帶來深刻的變化。德國實施循環經濟政策以后,企業開始自主地在產品設計和銷售上下功夫,生產出了易于再資源化的產品,并以此為契機,在90年代后期爆發了一場環境產業革命。日本頒布《循環型社會基本法》以后,大部分企業一改過去被動適應政府的環境政策的做法,主動制定和實施環境對策,打造“綠色產品”。一般說來,企業因擔心在環境方面的投入會影響效率,往往不愿執行或抵觸政府的環境政策,而循環經濟政策的實施改變了這一狀況。德國和日本的企業之所以發生如此大變化,實際上是跟“污染者負擔原則”、“擴大生產者責任原則”和“排放者責任原則”這三個循環經濟的基本原則有關。
“污染者負擔原則”也稱作“誰污染誰負擔”的原則,是1972年由經合組織針對當時的公害問題提出的。它要求污染者承擔污染的治理費用以及受害者的救濟費用。這一原則也可以適用于廢棄物的問題,是執法部門向排出者征稅和懲罰各種違法現象的最終依據。
“擴大生產者責任”最早是由德國提出來的。它是污染者負擔原則在廢棄物問題上的具體運用,指生產廠家不僅要對生產過程和消費過程(產品)負責,還要對消費后的廢棄過程(廢棄物)負責。這一原則一改傳統的由市政環衛部門負責回收廢棄物的做法,通過讓生產廠家付費,把廢棄物回收和處理納入市場規則中,使外部成本內部化。德國之所以能在短時間內使廢棄物排放量減少,即得益于這一原則,因為這是從生產源頭上控制廢棄物產生。
同德國相比,日本政府對生產廠家的態度要溫和得多,它采取的是排放者責任原則,即廢棄物的排放者負責對廢棄物進行回收再利用和處理。這顯然是一個由國家、各級政府、企業和消費者共同負擔的原則。它要能取得實效,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消費者個人的環境意識和道德水平,因為大多數生活垃圾是消費者扔出去的。由于消費者也要為垃圾付費,他們會在市場中選擇產生廢棄物少的商品,這反過來會影響企業的經營方針。日本企業能夠主動實施環境經營的方針,生產“綠色產品”,其原因恐怕就在于此。
筆者認為,中國的循環經濟建設應該借鑒德國的生產者負擔原則。因為生產者是循環經濟的主體,本來就應該承擔更多的責任,且這一原則的實施,可以迫使企業進行環境指向的轉型。另外,從中國國民環境意識的現狀來看,讓消費者去完成資源循環的使命,恐非易事。
現在,持續的經濟增長正給中國的資源供給帶來的沉重的壓力,能源、礦產資源、水資源的供應已經日趨緊張;過度的廢棄物排放使自然環境變得愈加脆弱,環境成本增高,污染和垃圾圍城現象嚴重。在這種狀況下,要想不放棄經濟發展,就只能走節約資源、減少環境負荷的可持續發展之路。在這個意義上,循環經濟,作為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相統一的社會經濟發展模式,它將是中國的必然選擇。(韓立新/文 作者為清華大學哲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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