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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金、人才和技術保障措施落實方面
20.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納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納入對地方政府的考核指標體系,納入政府目標管理責任制,納入財政預算,納入城鄉建設整體規劃。
21.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經費得到落實。建立完善公共文化投入保障機制,近三年財政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不低于同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人均文化支出(按常住人口計算)高于本省平均水平。
22.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的人員編制3名以上,行政村和社區有至少1名財政補貼的文化管理員(文化指導員)。
23.市級文化單位業務人員占職工總數不低于70%,縣級文化事業單位業務人員占職工總數不低于80%。
24.縣級文化單位在職員工參加脫產培訓時間每年不少于15天,鄉鎮街道、村、社區基層文化專兼職人員參加集中培訓時間每年不少于5天。
25.利用網絡、聲訊、通訊等現代信息技術建立公共文化服務平臺和公共文化服務技術支撐系統,實現當地文化信息資源的共建共享。
五、公共文化服務評估方面
26.建立并實施公共文化服務績效評估制度。形成政府、社會、服務群體共同參與的監督管理體系,建立起政府、文化和財政部門、公共文化機構、重大文化項目工作考核機制。
27.實行文化工作目標責任管理制,將服務農村、服務基層情況和群眾滿意度作為重要考核指標。
六、其他方面
28.在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進程中,積極探索實踐,創新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體制機制,創新公共文化服務方式和手段,并已取得顯著成績,在全省乃至全國產生較大影響,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和推廣價值。
29.結合具體實踐,參與文化部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制度設計課題研究工作,針對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共性問題,總結經驗,并形成課題研究成果,為國家制定有關政策提供依據,為同類地區的發展提供借鑒。課題報告通過專家組驗收。
30.涉及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體育等部門的工作內容,按照部門要求達到相應標準。
31.涉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部門的工作內容,達到中央關于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相關政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