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從武漢市政府法制辦獲悉,武漢市政府常務會議已原則通過《武漢文物保護若干規定(草案送審稿)》,損毀文物最高可罰50萬元。
據了解,極具武漢特色的“新規”規定,擅自或不按照保護方案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進行影視拍攝,或大型實景演藝活動的,可處5000元至5萬元罰款。在古文化遺址內實施傾倒腐蝕性物品、種植深根植物等行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000元至5萬元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萬元至20萬元罰款;后果特別嚴重的,處20萬元至50萬元罰款。此外,在文物上“涂鴉”將罰款200元。(記者夏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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