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是東南亞國家聯盟(東盟)成員國于1976年2月24日在印度尼西亞巴厘島舉行的東盟第一次首腦會議上簽署的。條約的宗旨是“促進地區各國人民之間永久和平、友好和合作,以加強他們的實力、團結和密切關系”。條約規定,締約各方在處理相互間關系時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即相互尊重獨立、主權、平等、領土完整和各國的民族特性;任何國家都有免受外來干涉、顛覆和制裁,保持其民族生存的權利;互不干涉內政;和平解決分歧或爭端;反對訴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締約各國間進行有效合作。迄今東南亞10國已全部加入這個條約。
1987年12月15日,《第一修改議定書》在原《條約》基礎上增加兩款,分別作為《條約》的第18條第三款和第十四條第二款,內容分別為:“東南亞以外的國家,經過東南亞所有締約國及文萊達魯薩蘭國的同意,也可加入”該條約和“但是,加入本條約的東南亞以外任何國家只有直接涉及以及需要通過上述地區程序解決的爭端時,才適用”第十四條第一款。
1998年7月25日,東盟外長在馬尼拉簽署了《條約》的《第二修改議定書》,內容為:將《條約》第十八條第三款中“東南亞以外的國家,經過東南亞所有締約國及文萊達魯薩蘭國的同意,也可加入”修改為“經東南亞所有國家,即文萊達魯薩蘭國、柬埔寨王國、印度尼西亞共和國、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馬來西亞、緬甸聯邦、菲律賓共和國、新加坡共和國、泰王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的同意,東南亞以外的國家也可加入”該條約。從而使非東南亞地區的國家也可加入《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
除了東盟成員國外,加入該條約的還有中國、印度、日本、韓國、巴基斯坦、俄羅斯、新西蘭、澳大利亞、法國、東帝汶、斯里蘭卡、孟加拉國、朝鮮、美國。截至2009年7月,東盟外加入該條約的國家達到16個。2003年10月,中國在印尼巴厘島舉行的第7次東盟與中國(10+1)領導人會議上正式加入《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2009年7月,美國國務卿希拉里·克林頓與東盟國家外長簽署美國加入《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的文件。
《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全文:
序言
第一章 宗旨和原則
第二章 友好
第三章 合作
第四章 和平解決爭端
第五章 一般性條款
巴 厘 1976年2月24日
序言
締約各方:
認識到把締約各國人民聯系在一起的業已存在的歷史、地理和文化紐帶;
渴望通過尊重正義、規則或法律和增強各國關系中的地區活力,來促進地區和平與穩定;
希望本著《聯合國憲章》、1954年4月25日萬隆亞非會議通過的十原則、1967年8月8日在曼谷簽署的東南亞國家聯盟宣言和1971年11月27日簽署的吉隆坡宣言的精神和原則,加強東南亞地區的和平、友誼和相互合作;
確信解決該地區國家間的分歧或爭端應該通過合理、有效和比較靈活的程序,避免采取可能危及或損害合作的消極態度;
相信有必要與東南亞地區內外一切熱愛和平的國家進行合作來推進世界和平、穩定與和諧一致;
茲莊嚴地同意簽署這一友好合作條約,內容如下:
第一章 宗旨和原則
第一條 該條約的宗旨是促進該地區各國人民間的永久和平、友好和合作,以加強他們的實力、團結和密切關系。
第二條 締約各方在處理相互間關系時將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相互尊重獨立、主權、平等、領土完整和各國的民族特性;
二、任何國家都有免受外來干涉,顛覆和制裁,保持其民族生存的權利;
三、互不干涉內政;
四、和平解決分歧或爭端;
五、反對訴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
六、締約各國間進行有效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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