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盟憲章》是東盟成立40多年來第一份具有普遍法律意義的文件。它確立了東盟的目標、原則、地位和架構,同時賦予了東盟法人地位,對各成員國都具有約束力。
2004年11月,東盟領導人簽署《萬象行動計劃》,正式將制訂《東盟憲章》列為東盟的一個目標,以加強東盟機制建設。2005年12月,東盟領導人簽署《吉隆坡宣言》,并指定一個由10人組成的“名人小組”負責為憲章的制訂提出建議。2007年1月,東盟領導人確認了“名人小組”提出的關于制訂《東盟憲章》的具體建議,同時簽署了關于制訂《東盟憲章》的宣言,并指定一個由10人組成的“高級別特別小組”負責起草憲章文本。2007年7月,“高級別特別小組”向東盟外長會議提交憲章草案,同年11月20日,東盟領導人在新加坡簽署《東盟憲章》。2008年12月15日,《東盟憲章》正式生效。
2008年12月15日正式生效。
《東盟憲章》規定,東盟共同體將由東盟經濟共同體、東盟安全共同體和東盟社會文化共同體組成。東盟基本目標是:維護并加強本地區和平、安全與穩定;保持本地區無核化,支持民主、法制和憲政,為東盟居民提供公正、民主與和諧的和平環境;致力于經濟一體化建設,構建穩定、繁榮和統一的東盟市場和生產基地,實現商品、服務和投資自由流動;增強合作互助,在本地區消除貧困,縮小貧富差距;加強人力資源開發,鼓勵社會各部門參與,增強東盟大家庭意識。
《東盟憲章》堅持不干涉內政的基本原則,規定就涉及關系東盟共同利益事宜應強化磋商機制,依照東盟條約和國際慣例解決紛爭,棘手問題將交由東盟首腦會議協商決定。憲章不包含任何強制性條款或針對成員國的制裁機制,依靠各成員國自覺在憲章框架下增強遵守規則與履行義務的意識。
背景資料:《東盟憲章》內容要點
新華網新加坡11月19日電(記者袁原 許鉞乃)專門負責起草《東盟憲章》的高級別特別小組19日在新加坡向東盟各成員國外長介紹并提交了《東盟憲章》。這是東盟成立40年來第一份具有普遍法律意義的文件。這份長達31頁的文件確立了東盟的目標、原則和地位。其主要內容如下:
目標
維護并加強本地區和平、安全與穩定。
保持本地區無核武化,支持民主、法制和憲政,為東盟居民提供公正、民主與和諧的和平環境。
致力于經濟一體化建設,構建穩定、繁榮和統一的東盟市場和生產基地,實現商品、服務和投資自由流動,促進商界人士、技術人才和勞動力的自由往來;增強合作互助,在本地區消除貧困,縮小貧富差距。
加強開發人力資源,鼓勵社會各部門參與,增強東盟大家庭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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