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違法行為,都不是簡單的道歉問題。廣告沒有可識別性,處罰最輕,除了責令改正外,可處1000元至1萬元的罰款。發布違法的醫藥等廣告,除停止發布外,要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發布虛假廣告,除責令停止發布,并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外,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由于虛假廣告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賀小龍認為,即使認定百度的行為觸犯了《廣告法》,對于百度責任的認定也是很難的。就拿“假藥門”來說,在整個廣告發布的過程中,百度的主要責任是沒有對那個沒有藥品廣告資質的企業進行嚴格的審核,這個審核的過程很難被認為百度故意為之,很難在民事上追究百度的責任,百度最多也只是受到一些行政處罰。也因為這個原因,受到侵害的消費者也常常趨向于去追究假藥廠的責任,很難追究到百度。
曾做過多起搜索引擎侵權案件的北京振邦律師事務所張峰律師告訴記者:“百度的競價排名行為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商業行為。首先,百度是從主觀上干預了搜索排名的結果,并且還進行了人為排序。其次,若是廣告主想自己的排名能夠靠前,就需要找百度進行付費。這個費用起初會很低,但以后就會根據排名的程度逐步增加,容易讓廣告主產生依賴。盡管這個行為是明顯的商業行為,不過目前《廣告法》上并沒有相對應的條款,適用起來也比較麻煩。”
中國社會科學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書長姜奇平認為,谷歌從內地退出后,百度“一家獨大”,更容易形成壟斷。他建議,必要時,有關部門應對百度進行反壟斷調查。(劉文暉 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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