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選舉機構
第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選舉委員會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鄉、民族鄉、鎮的選舉委員會受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
第九條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鄉、民族鄉、鎮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為代表候選人的,應當辭去選舉委員會的職務。
第十條 選舉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劃分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區,分配各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
(二)進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受理對于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并作出決定;
(三)確定選舉日期;
(四)了解核實并組織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五)主持投票選舉;
(六)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公布當選代表名單;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選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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