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09年是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關鍵一年。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按照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目標要求,堅持從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出發,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在提高立法質量的前提下,一手抓法律制定,一手抓法律清理,在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上邁出決定性步伐,取得重大進展。
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修改)、郵政法(修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統計法(修訂)、人民武裝警察法、駐外外交人員法、海島保護法、可再生能源法(修改)、侵權責任法、國防動員法、著作權法(修改)等11件法律以及關于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設在橫琴島的澳門大學新校區實施管轄的決定;審議了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行政強制法、社會保險法、國家賠償法修正案、選舉法修正案、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行政監察法修正案等8件法律草案;集中開展了法律清理工作,通過了關于廢止部分法律的決定、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
(一)抓緊審議、通過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案
――審議選舉法修正案草案,不斷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選舉制度的自我完善與發展。按照黨的十七大提出的逐步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的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把修改選舉法作為立法工作的重點,及時啟動修改工作。在認真梳理代表議案建議、充分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反復分析論證的基礎上,形成了選舉法修正案草案。選舉法修正案草案在重點落實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要求的同時,還統籌考慮對其他內容進行必要的修改。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時完全贊同一步到位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認為這樣修改符合黨的十七大精神,符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實際,能夠更好地體現人人平等、地區平等和民族平等,有利于進一步擴大人民民主,保證人民當家做主,有利于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有利于進一步調動全體人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全國人大常委會2009年10月、12月兩次審議該草案,決定將選舉法修正案草案提請2010年3月5日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
――審議通過侵權責任法,完善民事責任法律制度。侵權責任法堅持從我國國情和實際情況出發,對民法通則確立的相關基本制度作了細化、補充和完善,明確了承擔侵權責任的基本原則和責任方式,就廣大人民群眾普遍關注、各方面意見又比較一致的醫療損害、環境污染、產品缺陷、網絡侵權、交通事故、動物損害等問題作了具體規定,對于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預防并制裁侵權行為,減少和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審議行政強制法草案,進一步完善規范行政措施的法律制度。行政強制法是一部規范行政行為、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前兩次審議的基礎上,第三次審議了行政強制法草案,進一步明確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主體和相關程序,要求設定行政強制必須進行論證評估,既防止行政強制手段的濫用,又保障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
――審議社會保險法草案,完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社會保險法是一部關系民生的重要法律,對于促進社會保險事業發展,保障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社會保險參加人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審議了社會保險法草案。草案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基本制度和社會保險費征繳、社會保險基金以及社會保險經辦、監督、法律責任等作了規定。社會保險法草案還特別針對社會保險轉移接續問題和雖到退休年齡尚未滿足繳費年限享受不到基本養老金等突出問題,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審議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完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村民自治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組成部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自公布施行以來,對推進以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為主要內容的村民自治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村民自治也遇到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需求,初次審議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努力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二)制定、修改一批重要法律
――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進一步規范常委會議事程序。修改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適應新形勢下人大工作的需要,將全國人大常委會多年來探索形成的一些成熟做法上升為法律規定,同時注意與相關法律的銜接,對原有的一些規定做了補充完善,對于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度建設,進一步規范議事程序、提高議事效率、保障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將發揮重要作用。
――修訂郵政法,進一步提高郵政服務水平。修訂后的郵政法,明確了郵政普遍服務的承擔主體、業務范圍以及服務和資費規定,強化了郵政普遍服務的支持保障機制,加大了對郵政和快遞服務的監管力度,完善了通信安全和用戶權益保護制度,對于進一步提高郵政普遍服務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滿足人民生活和社會發展需要具有重要意義。
――制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進一步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解決機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立足于我國農村實際情況,堅持從方便群眾出發,充分發揮調解和仲裁兩個渠道的作用,明確規定了調解仲裁的方式、程序,為及時化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對于鞏固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基本經營制度,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與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修訂統計法,更好發揮統計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修訂后的統計法,在認真總結統計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從防止違法干預、強化統計責任、加大處罰力度等幾個方面,進一步完善了相關法律規定,以確保統計數據真實可靠,更好地發揮統計在了解國情國力、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制定人民武裝警察法,為武警部隊依法履職提供法律保障。人民武裝警察法在總結武警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武警部隊的領導指揮體制、職責范圍以及保障措施等作了明確規定,為武警部隊執行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履行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職責,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制定駐外外交人員法,保證駐外外交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駐外外交人員法在認真總結我國駐外外交人員管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與有關國際公約相銜接,從法律上明確了駐外外交人員的職責、條件、權利和義務,規定了外交銜級和職務制度,規范了駐外外交人員管理體制,對于建設高素質外交人員隊伍,保證駐外外交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更好地貫徹落實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將發揮重要作用。
――制定海島保護法,依法保護、合理開發利用海島資源。海島保護法明確了海島保護和開發利用應遵循的基本原則,規范了海島工作管理體制,建立了海島保護規劃、生態保護、開發利用以及監督檢查制度,對保護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合理開發利用海島自然資源,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將發揮重要作用。
――修改可再生能源法,促進能源結構調整。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明確了編制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的原則和主要內容,完善了規劃編制、審批與備案制度,進一步明確了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建立電網企業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費用補償機制,設立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要求電網企業提高吸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能力等,有利于推動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健康快速發展,促進能源結構調整,加強環境友好型和資源節約型社會建設。
――制定國防動員法,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發展提供制度保障。國防動員法對國防動員組織領導體制、經濟建設體現國防要求、預備役人員儲備與征召、戰略物資儲備與調用、國防勤務以及實施國防動員的特別措施等制度作了明確規定,對于依法加強國防動員建設,增強國防潛力,提升綜合國力,維護國家安全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審議通過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設在橫琴島的澳門大學新校區實施管轄的決定,為落實“一國兩制”、發展澳門教育、培養人才提供全力支持。關于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設在橫琴島的澳門大學新校區實施管轄的決定,在明確授權的同時,還對用地范圍、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及其使用期限等重大事項作了明確規定,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對設立在橫琴島的澳門大學新校區依照澳門法律實施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對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展教育、培養人才,促進澳門更好更快發展將發揮重要作用,對推進“一國兩制”事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此外,為了規范公權力的行使,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全國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審議了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為了加強行政監察工作,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審議了行政監察法修正案草案;為了加強新形勢下的保密工作,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審議了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為了保護石油、天然氣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氣輸送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國家能源供給安全,審議了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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