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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評價體系如何改
1999年,國務院頒布《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建立了現行國家科技獎勵體系的基本框架和結構。十多年來,條例的頒布為科技獎勵工作的調整和完善帶來明顯成效。但是,面對新形勢下經濟社會發展對科技發展的新需求,我國科技評價體系能否跟上科技創新模式的發展變化?目前的科技評價和科技獎勵制度是否科學合理?是否與科技發展相適應?
受訪專家表示,科技評價是科技工作者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獲得社會認可的主要方式,是推動科學技術發展的基礎機制;科技獎勵是在科技評價基礎上,對作出重要貢獻的科技人員或機構予以褒獎;科技評價體系和獎勵制度,對科技事業的發展和科技人才的成長具有重要導向作用。但如何改革科技評價體系,使之更好地適應我國科技發展的需要?國家科技獎勵下一步如何走?受訪專家并沒有給出明確、細致的答案。
國家科技部原部長朱麗蘭2009年曾撰文《獎勵下一步該怎么走》。文章認為,建立新的獎勵體系和制度,我們的路還很長。下一步該怎么走,要從兩個方面來看。一是整個獎勵體系的建設,獎勵的內容是什么?獎勵的對象是誰?二是怎么獎勵?
朱麗蘭認為有三方面需要注意:一是獎勵評獎體系的設計要科學,不能一刀切,評價體系指標要進一步細化,在實踐當中總結各方面意見;二是要實事求是,防止評獎項目過度包裝;三是評審專家隊伍的建設。文章指出,“評審專家隊伍的選擇也要有一套規章制度,也要有一種考核,并且要定期換屆。”
全國政協委員、剛剛卸任的中國科協書記處原書記齊讓告訴本刊記者,科技評價體系亟待完善已成為科技工作者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他介紹說,中國科協2007年的一項調查研究顯示,30.3%的科技工作者認為現行評價制度是造成學術不端行為的主要原因,24.6%認為評價標準不合理、不能真實反映科技成果的價值,31.6%的科技工作者認為科技項目評審驗收存在的最主要問題是走過場。科技工作者還普遍反映,過于量化的績效考核制度對科技人員造成極大的困擾,如評定職稱,都涉及到以參與項目、發表論文和獲獎的次數來定,導致科技人員壓力明顯增大。
齊讓認為,我國現行科技評價體系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一是評價分類不夠明確,用同一評價標準評價不同類型的科技活動,存在著簡單化和“一刀切”的現象。二是評價指標偏重數量導向,人才評價和職稱評定的指標用論文發表數量、引用率等量化指標替代嚴格意義上的同行評議,致使一些人盲目追求論文數量,弄虛作假,滋長了學風浮躁和急功近利的傾向。三是評價主體單一,在科研資助和項目管理、人才評價和職稱評定、科技獎勵等方面,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邊界不盡清晰,行政部門在科技獎勵和評價中有著決定性的效力,科技團體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四是科技項目評價回避風險,往往關注其直接的、近期的、顯性的價值,而忽視其間接的、長遠的、隱性的價值,不利于創新思想和優秀創新人才脫穎而出。
齊讓強調,建立和完善科技評價體系,關鍵是要處理好行政力量與學術力量、政府部門和科技社團、同行評議與社會參與之間的關系。對科技項目的評價應堅持從研究活動的規律出發確定評價導向;對科技人才的評價則應堅持德才兼備,既要考慮其科研能力、水平和貢獻,也要考慮在學風道德建設方面的表現。
他建議,對科技人才評價采用“體積法”,從德、能、績三個維度構建評價指標體系;對科技項目評價使用“面積法”,從一個項目的“水平”和“效益”兩個維度構建評價指標體系;獎勵制度則從獎項目轉變為獎人才,使科技獎勵的重點回歸科研人員,而不是背離獎勵的初衷。□
《瞭望》文章:國家科技獎勵歷程
整理/《瞭望》新聞周刊記者
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第43條明確規定:“努力發展自然科學,以服務于工業、農業和國防的建設,獎勵科學的發明和發現,普及科學知識。”
1957年1月24日,中國科學院首次頒發1956年度科學獎金,共有34項自然科學研究成果獲獎。
“文革”十年間,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陷于停頓。
1978年3月18日,全國科學技術大會召開,獎勵重大科技成果7657項,表揚先進集體820個、先進個人1184人。
1979年,開始頒發國家技術發明獎。
1982年,開始頒發國家自然科學獎。
1985年,開始頒發國家科技進步獎。
1985年5月22日,國家科委設立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負責集中統一管理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
1988年,開始頒發國家星火獎,1995年起停止頒發此獎。
1995年12月14日,國家科委第33次委務會議通過《國家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章程》,調整了國家科技獎勵評審機構的設置,將“三大獎”——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合并為一個評審委員會,并采用“兩級三審”的評審制度。“兩級”即:國家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和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學科(專業)評審委員會;“三審”即:初審、復審、終審。這奠定了現行科技獎勵制度的基礎。
1995年,形成了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四大獎項。
1996年,《國務院關于“九五”期間深化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改革科技獎勵制度,設立國家科技成果推廣獎,建立科技工作評價體系和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形成新的科技工作激勵機制。
1999年4月28日,《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出臺。
1999年7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1999)67號文轉發科技部“科學技術獎勵制度改革方案”,內容包括:設立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授予人數每年不超過2名,每人的獎金額為500萬元,其中:50萬元屬獲獎者個人所得,450萬元由獲獎者自主選題,用作科學研究經費;完善國家級四大科技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只設一、二等獎,每年獲獎項目總數不超過400項;調整國家科技獎獎金標準,將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標準調整為一等獎9萬元,二等獎6萬元。
1999年12月26日,科技部發布《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管理辦法》《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
此后,《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根據2003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決定》進行過一次修訂,之后沿用至今。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根據2004年12月27日科學技術部令第9號《關于修改〈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一次修改,根據2008年12月23日科學技術部令第13號《關于修改〈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則〉的決定》第二次修改。□資料來源:《2001年中國科學技術獎勵年鑒》《科學技術獎勵綜論》(姚昆侖著,科學出版社2008年6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