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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中國保監會應當在主辦互聯網站上建立信息披露專欄,及時對符合本規定要求、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名稱及相關互聯網站名稱、網址等信息進行披露,便于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應當在主辦互聯網站上及時登載中國保監會披露的前款信息。
第三十五條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并將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對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合規管控情況作為現場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六條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發現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在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過程中有違反保險法律法規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第三十七條互聯網站上發生銷售假保單等違法行為時,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在監管職責范圍內依法予以查處。需要網站主辦者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的,網站主辦者應當予以配合。網站主辦者不予配合的,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書面告知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并協調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通過互聯網站非法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由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通過互聯網站非法經營保險代理業務、保險經紀業務的,由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由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
第四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的,由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的,由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業務許可證。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
第四十三條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違反本規定,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由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互聯網保險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
第四十四條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查處互聯網保險業務違法違規行為的過程中,發現為互聯網保險業務提供交易平臺服務的網站主辦者違反《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應當依法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送。
第四十五條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發現利用互聯網站從事涉嫌制售假保險單、非法集資、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 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