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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資質條件
第五條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管理制度,應當至少包括互聯網保險業務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互聯網保險產品及宣傳管理、保險單證管理、保險合同承保、保全、退保和理賠管理、業務收支管理、教育培訓、合規管控、反洗錢、投訴及應急處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具有滿足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需要的一定數量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從業人員,其中,管理人員主要負責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日常經營與管理,技術人員主要負責互聯網保險業務交易安全管理并提供技術保障,從業人員主要負責保險產品銷售及服務,且應當具備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中國保監會頒發的資格證書;
(三)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通過自辦網站開展保險業務的,該網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網站依法取得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在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完成網站備案;
(二)網站接入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
(三)網站電子商務系統安全可靠,具有防火墻、入侵檢測、加密、第三方電子認證等安全技術以及數據備份功能;
(四)建立健全的網絡信息安全管理體系;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通過非自辦網站開展保險業務的,該網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網站主辦者(網站所有者,下同)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網站依法取得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在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完成網站備案;
(二)網站接入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
(三)網站主辦者上一會計年度末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
(四)網站電子商務系統安全可靠,具有防火墻、入侵檢測、加密、第三方電子認證等安全技術以及數據備份功能;
(五)建立健全的網絡信息安全管理體系;
(六)網站最近3年運營良好,未受到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在自辦網站或非自辦網站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后10個工作日內,應當由其總公司向中國保監會備案,并提交下列書面材料一式兩份:
(一)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備案報告,包括相關互聯網站名稱和網址、互聯網保險業務運營模式、管理部門及其負責人名單等內容;
(二)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第(一)項所列情形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管理制度以及網上承保、保險費收取、保險合同保全、退保、理賠等業務操作規程;
(三)電子商務系統建設情況,包括基本架構、運營基礎設施、安全技術及保障措施等;
(四)通過非自辦網站開展保險業務的,應當提供與非自辦網站主辦者簽訂的委托合作協議復印件以及符合本規定第七條所列情形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互聯網保險業務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從業人員配備情況及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相關材料;
(六)中國保監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中國保監會自收到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提交的互聯網保險業務備案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報備材料不完整的,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補正材料;
(二)報備材料完整齊備或者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補正材料的,中國保監會應當在備案報告上加蓋印章,一份存檔,一份退還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第十條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通過互聯網站銷售保險產品。
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不得委托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開展保險業務的相關互聯網站名稱、網址變更的,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終止某網站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應當自決定終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