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罰 則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據職責責令改正,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外國領導人訪華、各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使領館和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國際組織駐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機構設置使用地球站,應當通過外交途徑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請。
第三十九條 衛星移動業務涉及的終端地球站的使用管理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2002年6月21日公布的《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21號)同時廢止。
附錄:
衛星通信網技術方案應包含的基本資料
一、網絡的一般特性
1、業務需求和功能
網絡用途和功能;業務類型和業務量;傳輸容量。
2、組網方式
網絡結構(含網絡拓撲結構圖);通信覆蓋范圍。
3、 網絡規模
網絡規模;實施計劃;啟用日期。
4、技術體制
基本信號形式;信源編碼方式、復用方式、糾錯方式;調制方式;多址聯接和分配方式;網絡監控系統等。
二、工作頻段和衛星空間電臺特性
擬使用的上、下行頻率范圍。
擬使用的衛星空間電臺名稱、軌道位置。
相關轉發器的編號、類別、極化和帶寬。
相關發射、接收波束的天線增益等值線圖。
衛星接收系統噪聲溫度。
相關轉發器的飽和等效全向輻射功率(EIRPs)圖或表、接收系統品質因素(G/T)圖或表。
三、載波參數
每個載波的發射類別、必要帶寬和擬使用的上、下行頻率。
每個載波的上、下行功率和功率譜密度。
載波頻率規劃示意圖(適用于多載波工作情況)。
載波正常接收所要求的C/N值。
四、地球站特性
1、主站技術參數:
地理位置。
高功放飽和輸出功率、所要求的實際發射功率。
天線類型和口徑、發射及接收天線增益、旁瓣特性。
接收系統噪聲溫度。
2、遠端站(典型)技術參數:
近期建站的數量和地理分布。
高功放飽和輸出功率、所要求的實際發射功率。
天線類型及口徑、發射及接收天線增益、旁瓣特性。
(遠端站功率和天線特性應包括所使用的各種組合)
五、傳輸鏈路計算
提供計算所采用的參數和下列結果:
主站每個載波所需的上行EIRP或發射功率、全部載波所需的發射功率。
遠端站(典型)每個載波所需的上行EIRP或發射功率、全部載波所需的發射功率。
所占用的轉發器EIRP和帶寬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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