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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一個都不能少,殘障除外?——李建昌因身體殘疾被高校拒錄
【事件回顧】
河南省南陽市社旗縣太和鎮(zhèn)后趙村殘障人李建昌,2013年高考考了526分,超河南省文科一本線7分,超所報院校河南中醫(yī)學院文科最低投檔線31分。但他報考了該校五個醫(yī)學類專業(yè),學校卻以其身體殘疾,不適合學習為由拒絕錄取。后經(jīng)媒體報道,省殘聯(lián)多方協(xié)調(diào),河南中醫(yī)學院終表示破例錄取李建昌。
【北京一加一分析評論】
《公約》第二十四條教育明確規(guī)定:締約國應當確保,殘疾人能夠在不受歧視和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獲得普通高等教育、職業(yè)培訓、成人教育和終生學習。為此目的,締約國應當確保向殘疾人提供合理便利。
因此,中醫(yī)學院以其身體殘障為由拒絕錄取的行為,是基于殘障的歧視行為,是對殘障人受教育權的侵犯。在這起事件中,有三點值得我們關注:
首先,殘障不可以做為拒絕錄取的理由。二級肢體障礙的李建昌盡管需要拄雙拐,但并不影響他的學習,為何殘障就不適合學習他報考的五個專業(yè),校方并無法做出解釋。即使是對身體感官或者功能有特別要求的專業(yè),那么也應當明確。如有規(guī)定稱以顏色波長做為嚴格技術標準的化學類、化工與制藥類等專業(yè),色弱者不可以錄取。何況從教育的包容性出發(fā),這樣強制性的規(guī)定也并不合適。合理的方案是有特殊要求的專業(yè)應當從建議的角度出發(fā)對填報志愿者進行說明,何況如果校方能夠提供合理便利輔助,即使身體功能上存在差異,有些條件同樣可以達成。
其次,這起事件中,最后校方表示“破例”錄取李建昌。盡管問題得到了解決,但實際并不圓滿,校方的表態(tài),表示他們是迫于各方的壓力,是一種無奈,并沒有意識到他們的規(guī)定,對殘障人的歧視,也就意味著,如果再有殘障人報考,他們?nèi)耘f會拒絕。
第三,此類事件每年都會發(fā)生,大多都屬個案,想要解決,一般都要尋求媒體幫助。但能夠廣泛引起媒體關注的,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這個殘障人必須自強不息,成績優(yōu)異。即使這些個案能夠得到關注,但并非所有的問題都能得到解決。即使能夠解決,但對于所有的殘障人來說,其受教育的權利仍舊無法得到保障。也沒能推進學校在無障礙建設方面的進程。
受教育是每個公民的權利,如果因其身體機能差異,不僅不提供相應的合理輔助措施,還將其拒之門外,并不以為恥,需要我們認真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