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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殘障”還是等于“殘廢”——殘障人登機被拒
【事件回顧】
2013年8月19日,28名從南京到桂林旅游的殘障人士,在桂林兩江機場欲乘坐山東航空SC4728航班時,被以殘障人士“超標” 被拒絕登機,引發其圍堵登機口,導致混亂,不少旅客滯留機場。經長時間交涉,航空公司同意讓他們登上飛機,航班因此延誤3個小時。事后此事引發公眾討論,有網友指這幫殘障人圍堵登機口,侵犯了其他乘客的權益。有人指航空公司拒絕諸多殘障人登機并非歧視,是重視殘障人的生命安全。
【北京一加一分析評論】
以往一兩個殘障人登機遭拒,輿論都是一邊倒地站在殘障人這一邊,無論航空公司規定為何均會被指歧視。這一回殘障人數量如此之大,輿論就產生了爭議。尤其是當航空公司解釋說《殘疾人航空運輸辦法》規定。航班座位數為101—200個時,不得載運無人陪伴、但需他人協助的殘疾人數超過4名(含4名),當時的機型能載運100多名乘客。28名殘障人顯然是遠遠超出的。
其實這起事件中反映了大眾一個非常微妙的心理,殘障人數少,登機被拒絕,這不人道,沒有照顧好殘障人;殘障人士多,登機被拒,這是為了考慮安全。這背后都是公眾被“殘障人無能”的固有形象所影響。涉及到乘坐飛機,就會認定在出現空難時所有的殘障人都需要幫助,并且其出現危險的可能性要高于健全人。這一點沒有研究數據支持,在此也不做爭論。但在這個過程中,航空公司的解釋,忽略了一點,就是規定中要算做人數的是“無人陪伴,但需他人協助”。
事實上,即使是這樣的人數限制,也與《公約》第九條無障礙與第二十條個人行動能力的精神相悖。
如果航空公司能夠提供優質的助行器具、用品、輔助技術以及各種形式的現場協助和中介,殘障人完全可以獨立地享有個人行動能力。
有趣的是,機場或者航空公司在機上非常樂意為殘障人提供服務,但其服務卻忽略了讓殘障人獨立地享有個人行動能力這個前提。譬如去年在新浪微博上出現的一張照片,是南方航空公司空乘人員背著一位殘障人士上飛機的情形。這張照片被網友們廣泛轉發并稱贊其服務人性化,充滿愛心。但這樣的服務與宣傳導向,只能是更加弱化殘障人的能力,使其獨立地享有個人行動能力的權利遭到更多限制。更為重要的是,在此類事件中,人們往往忽略了作為被服務者的殘障人的感受,在這一案例中,機上輪椅的提供顯然比被背著更為合適,況且途中很有可能需要上洗手間,殘障人的隱私權和非接觸的服務原則就這樣在一片贊美聲中悄悄地被剝奪了。
因此,我們期待中國殘聯2014年與民航部門就《殘疾人運輸管理辦法》里關于人數的限定進行磋商時,期望他們能夠清晰地界定出“無人陪伴,但需要他人協助”的具體情況與服務措施,以更好地保障殘障人的獨立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