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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門配合,確保實名制購票更好地運行
鐵路部門應如何加強乘客身份信息審核,切實消除票販子的生存空間?如何更好地與公安機關的戶籍數據網實現聯網?
劉品新認為,鐵路部門與公安機關的個人信息系統實現聯網,是一項“雙贏”的事情。鐵路部門推出網絡實名購票機制容易導致公民個人信息被侵犯或者濫用,它理應承擔這方面的風險和法律責任;另一方面,公安機關也愿意通過對乘客身份的詳細掌握來有效打擊犯罪,維護鐵路運營秩序。
喬新生認為,出現身份證號被惡意搶注,消費者的利益受到損害的情況,應按照“可信賴”原則,鐵路部門必須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并且配合警方積極采取措施,盡可能地維護消費者的合法利益。鐵路部門的保衛部門或者公安部門應當及時立案,辨別真偽,只有這樣才能解決身份證被搶注之后出現的一系列法律問題。
在一些歐美國家,實名購買火車票制度已經實施了較長時間也比較成熟。劉品新認為在實名電子購票的領域,發達國家有三點值得借鑒:一是注冊過程簡便易行,二是購票的時間可以提前到半年乃至一年,三是退票方便,只收取一定的費用即可。
“除了要求鐵路部門嚴格審核和保護實名購票中的個人信息之外,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最基礎和重要的是要健全立法,盡快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對個人信息范圍界定、保護方法、侵權責任等問題作出明確細致的規定。只有建立完善的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實名購票等過程中發生的侵犯個人信息的行為才能得到根本遏制。”劉品新告訴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