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合同、二房東層出不窮
“取締”“整治”均難治本
來京當保姆的安徽姑娘唐海燕這幾天既愁又氣,臨近冬天,“二房東提出將自己房間的取暖費分攤給其他6名租戶”,這意味著小唐那間不足4平方米的小屋還要分擔另一筆取暖費。三年來,每月1000元多一點兒的收入逼迫著她在這座大都市里只能選“交通費省一點兒、住得擠一點兒的群租房”。面對二房東的盤剝,她選擇了忍受。唐海燕的邏輯是:“不住這里就得住那里,萬一遇上個更惡的二房東怎么辦?!”
去年,就在唐海燕所在的群租房內,一個在超市打工的河北小伙子租住在臨時改裝的廚房里,結果煤氣中毒死在屋里兩天后才被發現。報案后,二房東見勢不妙乘警察趕到前溜走了,“還卷走了我兩個月的房租”。事實上,她連這個叫“大陳”的二房東真實名字也不知道,房主更是從未露過面,從沒簽過租房合同, “就是老鄉介紹,口頭說好。”
日前,上海出臺禁止群租細則,一間房間只能出租給一個家庭且人均面積不得低于5平方米;從9月開始,廣州強拆“房中房”并處房主5萬到10萬元罰款;近日,北京發出聯合整治群租通告,群租房違規隔斷須拆除。
10月初,北京市昌平區公安分局、消防支隊、城管大隊等8部門成立百余人的聯合執法隊,已清理小區838間地下群租房。
而早在2008年的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會議上,高校周圍、醫院周圍、大型社區、郊區平房大量存在的群租人群,就被列為治安難點、亂點。
“但群租是個取締、集中整治都無法終結的難題。”陸光和律師認為,租房市場管理混亂的背后是法律沒有相應規范,最終導致亂象頻生。
“一直備受詬病的地下合同、二房東是利益驅使的產物,更鉆了法律的空子。”上海市精誠律師事務所張琪律師表示,各地對待群租的政策差異巨大,從明令禁止、強拆并重罰到勸說教育乃至放任自流,寬嚴不一。最高人民法院新公布的《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未經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相鄰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或恢復原狀的法院應予支持。但是,其中并沒明確群租房就是經營性用房。
目前,明確針對群租和合租的法律在我國仍是空白。現行規定中,只是要求出租人對居住人員建立登記簿,并報送基層管理服務站,對承租方的人數未加限制。而與之形成鮮明反差的是,法律中明確規定在租賃合同附加條款中,“出租人可與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注明:承租方有權轉租和分租出租的住房。”
事實上,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早在2007年8月7日頒布實施的《臨時業主公約》中就明確:“居住房屋租賃,必須符合本市規定的房屋出租條件和人均承租面積標準。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原設計功能和布局,對房屋進行分割搭建,按間或按床位出租或轉租,或將廚房、衛生間、不分門進出的客廳改成臥室出租或轉租。” “房屋裝飾裝修期間,允許物業管理企業入戶巡視。凡發現違反規定擅自分割搭建,或將廚房、衛生間、不分門進出的客廳改變功能的,物業服務企業有權勸阻制止。”
張琪認為,“由于類似上海市的規范群租的法律層級過低,導致成效難以顯現。這是法律另一亟待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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