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錫鋅:
我們的確有一些標準,比如說關于黨政領導干部的任免條例中,包括我們的《公務員法》中,對幾種現在常見的問責形式,比如說像引咎辭職、責令辭職。
主持人:
我們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您剛才提到,領導成員因為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職,辭去領導職務,我覺得這些東西是說得挺重的,但是這里面……
王錫鋅:
主觀判斷的標準太大了。
主持人:
說的就是,所以我就說這個問題,模糊的一個標準,讓人家怎么執行呢?
王錫鋅:
這兩者是有聯系的,所以一方面是因為本身定的判定的標準過于主觀化。
另外一方面,問責制現在出現了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它是封閉的,在行政系統和黨政系統內部的這種封閉性,導致外在很難監督,這就使原來本來就比較寬泛的標準,在執行的過程中,更可能由于關于內部的操作,而導致走樣的風險。
主持人:
剛才我們說到的是《公務員法》,涉及到引咎辭職的,這些我們看一下法律法規和規定。還有一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說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還有降職的干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成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東山再起。這個您理解,這是一個模糊的標準,還是一個比較清晰的標準?
王錫鋅:
應該說這個規定,我覺得剛才特別強調了一點,實績跡突出,這里面實際上是可以延伸出官員在被問責以后,復出的一個很重要的條件,那就是必須要有實績,而且還必須是突出的。
另外,符合了這一實績以后,還要按照有關規定,請注意,這里有關規定其實是我們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的工作條例,那就是民主推薦、組織考察、討論決定、任職的公示,這四個可能是最主要的程序,所以我們剛才看到,已經有一些基本的條件和基本的程序,我們在進一步的實行中,其實就是如何把這些基本的條件和程序具體化。
主持人:
王教授,咱們不妨借著一個是黑磚窯,一個是甕安事件中被撤職的這兩個干部,他們的命運,我們不妨看一下,他們怎么處理他們而引發的一些爭議。
解說:
王振俊,山西省臨汾市洪洞縣原副縣長,兩年前因黑磚窯事件被撤職,如今,他再一次成為了新聞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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