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當這兩天又有官員復出的消息進入我們視線的時候,再次引發(fā)了人們對于問責制度的思考。有媒體指出,迄今為止,我國還沒有一部全國性的專門的行政問責法律,只有一些政府規(guī)章和散見于相關法律中的零星規(guī)定。
就在前兩天,廣州市剛剛出臺了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暫行辦法,媒體報道,從4月1日起就將實施的這個辦法,將對官員過失問責進行科學規(guī)范,在廣州市的這份辦法中,問責的方式一共有八條,包括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等內容。
當我們拿來重慶和成都市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比較發(fā)現(xiàn),問責的方式重慶有七條,成都有六條,從這個角度來看,廣州的辦法顯得更加細致。進一步比較我們發(fā)現(xiàn),問責方式中,最重的方式,廣州的描述為免職或建議免職,成都也是如此,而重慶的卻是勸其引咎辭職,這種不同顯示出各個地方在法律規(guī)定上還缺乏統(tǒng)一性。
另外,在被問責官員的復出問題上,廣州的暫行辦法中規(guī)定,重新任命的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而在重慶和成都的暫行辦法中,我們沒有找到相關內容。
針對各個地方對于官員免職和復職的規(guī)定,《文匯報》的評論指出,各地制定的地方政府規(guī)章,不僅相互之間內容不統(tǒng)一,而且還存在著違反上位法的情況。
另外,與之相對的官員復出機制也并不健全,相關規(guī)定十分模糊、籠統(tǒng),缺少操作性和程序性,彈性和隨意性很大。由此看來,官員復出機制的完善同樣急迫,因為只有通過制度化程序賦予權利的復出官員,才會讓公眾心服口服,而官員在重新履職中,也才會更有底氣。
如今,面對現(xiàn)實生活中一個個真實發(fā)生的事例,相關部門如何回答百姓的質疑,又該如何建立完善的制度,在官員的免職、復職問題上,我們要考慮的問題還有很多。
主持人:
王教授,咱們先說一個最根本的問題,我們今天說到的問責制,這問責制當初在設計它的時候,目的是什么,是為了誰而問責,是為了老百姓問責,還是為了官員整個的這個吏治而問責?
王錫鋅:
應該說這樣一種問責制,本身在設計的時候,當然應該是為了體現(xiàn)我們官員的職業(yè)倫理,那就是官員如果犯錯了,必須要承擔責任,所以肯定是為民而問責。
但是這一制度在設計和操作的過程中,的確出現(xiàn)了一些走樣,走樣情形就是我們看到問責所承擔的這種責往往是一些最低的一些責任形式,比如說誡勉談話、責令道歉,一些引咎辭職等等這些情形,這種情況如果說不能夠與相應的行政責任、紀律責任,甚至法律責任銜接起來,有可能原來是為民問責的機制,有可能演變成一種可能是保護官員的一種機制,這就可能出現(xiàn)制度變異的危險。
主持人:
等等,我覺得剛才您說是整個問責制在執(zhí)行的過程中走樣了,但是我們現(xiàn)在的問題,我看了一些專業(yè)人士的分析,覺得問責制本身,它這個標準就制定得非常的模糊,讓人家沒法操作,比如說到底犯了什么樣的事,給哪級官員,給予他什么樣的問責,你不能說你還不清楚的情況下,你就說人家執(zhí)行的走了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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