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2月6日電 (記者茆雷磊)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6日公布了《香港澳門記者在內地采訪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這個《辦法》是為了便于港澳記者在內地依法采訪報道。
《辦法》共10條。《辦法》指出,港澳記者來內地采訪,需向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或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領取由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制發的港澳記者采訪證。港澳記者在內地采訪,需征得被采訪單位和個人的同意,采訪時應當攜帶并出示港澳新聞機構常駐內地記者證或港澳記者采訪證。
《辦法》規定,港澳記者可以通過有關部門指定的服務單位聘用內地居民從事輔助工作。港澳記者因采訪報道需要,在依法履行報批手續后,可以臨時進口、設置和使用無線電通信設備。
《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國務院港澳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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