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王夢恕院士的言論“違背事實”
針對王夢恕院士的質疑,11月21日,杭州市有關方面很快作出回應,在一份措詞相當嚴厲的材料中,杭州方面認為,王夢恕院士的言論“違背事實,混淆視聽,干擾了現場施救和事故處置工作。”
杭州市方面認為,杭州地鐵整個規劃設計的過程經過了充分的調查、勘探、會審,審批報批環節完備。因此,杭州地鐵的運作過程是科學的、審慎的、充分的,完全符合國家和地方的規范要求,不存在由領導定方案的問題。
據杭州市政府提供的材料,杭州地鐵項目研究始于1989年,至2004年杭州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才通過了以周干峙院士為組長的專家組論證。“每個審批環節的報批程序完備,不存在‘領導定’的情況。”有關部門負責人說,
對線路走向,有關負責人解釋,是為盡可能吸引客流,減小對城市建筑物的影響,在城市里建地鐵,其線路基本沿現狀道路行走,即線跟人走,這既是常規,也是專家論證的結果。杭州地鐵1號線為保護地鐵沿線的環境和人們的正常生活,將沿線可能受地鐵施工和將來運營影響的建、構筑物進行了拆遷和轉移,不存在“應拆未拆”的問題。
對施工方法,這位負責人稱,杭州地鐵1號線各車站的施工方法在初步設計和施工設計階段,均通過了國內知名專家的現場踏勘和深入論證,決不是一個“隨便”的方案。“采用連續墻作為圍護結構的明挖法,其最大的特點是圍護結構施工容易、工藝成熟、支護剛度大,尤其適用于地質環境條件惡劣的地區。”
據其介紹,上海、廣州在建設地鐵時較多地采用了明挖法以實現在緊貼高層建筑物基礎2-3米處施工,并取得了成功,“說明明挖法對環境的適應性是較強的,可以有效避免城市中心區域的‘大拆大建’。同時,明挖法造價相對經濟,也是這種施工方法的一個優勢。”
針對工期,杭州市認為,工期安排科學合理,其中給車站及區間的土建工程留足了3年時間,不存在“3年半建成一條地鐵線”的問題。
據介紹,杭州地鐵1號線工期為5年,計劃用3年時間洞通,兩年時間軌通、電通、車通。“采用明挖法施工一個地鐵車站,一般需要24個月左右,比其他施工方法如暗挖法的施工時間要短1/3以上,而明挖法的最大特點是不受工作面的限制,可以多工作面同時開展作業。因此,雖然湘湖車站的長度較一般地鐵車站長,但只要施工組織合理,24個月左右的工期是完全可以實現的。”
對于造價,杭州市政府認為,應該結合全線所采用的施工方法和線路形式來評價。地鐵1號線有近6.2公里的高架線和0.5公里地面線,一般情況下,高架線的造價僅2億~2.5億元/公里。對于一條既有地下、又有高架和地面線、且以明挖為主的線路來講,杭州地鐵1號線約4.6億元/公里的造價是比較適宜的,國家發改委組織的可行性研究評估及初步設計審查也肯定了這一經濟指標。同時,工程的施工招標是由浙江省重大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擇優選擇的原則,組織評標專家經過技術標、商務標綜合評定后確定中標單位的,工程費用也是由施工單位自主報價,不存在“壓低費用”問題。
而對王夢恕指出的污水管漏水問題,杭州市政府有關部門解釋說,距離基坑20余米處確有一個污水管,但是所謂“長期漏水”沒有證據。“污水管上方路面曾局部有裂縫,監理單位要求施工單位在維護后建設觀測點,發現異常數據立即報警。但至事故發生為止,施工單位并未報告數據異常。”
“五項責任中有四項在中鐵集團”
顯然,王夢恕的講話激怒了杭州市政府。事實上,在這之前的11月18日,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已對這一事故發出通報,《通報》指出了事故暴露的五個方面的問題:一是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管理不到位;二是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治理不堅決、不及時、不徹底;三是對施工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流于形式,甚至不培訓就上崗;四是勞務用工管理不規范,現場管理混亂;五是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監管不力。
杭州市認為事故原因在國家安監委通報中,五項責任中有四項在中鐵集團,因而主要責任在施工方中鐵集團公司。他們認為,杭州地鐵項目是由在國內承擔多個城市地鐵設計研究任務的北京城建設計研究總院負責開展的,從論證、設計到施工,都是經過專家和技術人員的充分調查、勘探、會審、比較以及市民的公示認可,不存在“領導定”、“圖便宜”和“趕工”現象,并認為王夢恕的觀點是對參與杭州地鐵項目建設的相關專家、審批部門以及廣大建設者的無端指責。
一項地下軌道交通工程,包括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五個部分。目前,事故原因調查仍在加緊進行,人們期待著調查結論公之于眾。在采訪中,一些關心此事的市民向記者表示,事故發生以來,杭州地鐵施工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漏洞已通過媒體暴露在公眾面前。現在的問題是,面對無辜生命的逝去,面對一次次血的教訓,相關各方是否有承擔責任的勇氣。(董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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