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通知》中對保障殘疾職工合法權益方面作了哪些新的規定?
有關負責人:為了保障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我們對擬享受稅收政策的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明確規定了三個條件:一是必須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簽訂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二是企業必須依法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繳納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三是必須通過銀行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支付不低于所在縣(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四是必須具備安置殘疾人員就業的基礎設施和規章制度。
記者:對殘疾人個人就業,國家都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有關負責人:一直以來,國家針對殘疾人員個人就業問題,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此次我們進行了梳理,統一體現在了政策文件中:
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6號)第六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3〕財法字第40號)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
二是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94〕004號)第三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
三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4號)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42號)第十六條及其它相關規定,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可以按照省(不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征幅度和期限減征個人所得稅。
記者:《通知》中對享受政策的殘疾人范圍是如何界定的?
有關負責人:按照原福利企業稅收政策規定,企業只有安置“四殘”人員(即盲、聾、啞及肢體殘疾)達到規定比例才可享受優惠政策。但是,隨著社會的進步,殘疾人認定標準已進一步科學化,殘疾人的范圍也有所擴大。為了使具有勞動能力的各類殘疾人享有同樣的就業機會,調整后的政策將現行政策規定的“四殘”人員擴大到“六殘”人員,新增加了智力殘疾人和精神殘疾人。其中,根據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的介紹,精神殘疾人員目前主要集中在工療機構等適合其特點的單位就業,因此,政策規定工療機構等適合安置精神殘疾人員就業的單位可以將精神殘疾人員計入殘疾人員人數。
另外,《通知》中還明確了“六殘”人員的認定范圍,即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盲、聾、啞、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人員。考慮到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證》的殘疾人均有體制保障,而勞動保障部門頒發的《工傷證》由于不是全國統一樣式,并且主要是用于賠償認定,因此,持有上述三證的“六殘”人員不在政策扶持范圍內,但持有上述三證的“六殘”人員將證件轉換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則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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