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與現行政策相比,新政策有何特點?
與現行政策相比,將要實施的新的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有以下三個特點:
一是擴大了享受優惠的單位范圍和殘疾人范圍。單位范圍從現行的民政部門和鄉鎮、街道舉辦的企業擴展到各類所有制企業及其它單位。殘疾人范圍從現行的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擴展到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人員。
二是更多地體現了對殘疾人權益的保護。要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單位必須與安置的殘疾人簽訂勞動合同,按月足額繳納當地政府規定的各項社會保險,還要通過金融機構向殘疾人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有安置殘疾人的基本設施。同時,將單位享受的稅收優惠的多少直接與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和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掛鉤,可以鼓勵單位更多地安置殘疾人,并且更大限度地保護殘疾人的利益。
三是繼續保持十分優惠的政策力度。安置1.5%的殘疾人就業是每個單位的責任和義務,為了鼓勵單位安置1.5%甚至更高比例的殘疾人就業,國家實行一定的稅收優惠是必要的。為了保持一定的稅收政策力度,這次新出臺的政策給予單位的稅收優惠,將遠遠高于其因安置殘疾人而發生的工資、費用等各項支出,在殘疾人為單位創造價值的同時,大多數單位相當于不必支付任何費用,還能夠得到額外的財政補貼。
6.為什么要對新政策選擇部分省市進行試點?試點效果如何?
鑒于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是關系到殘疾人就業的重大問題,涉及方面多,內容復雜,為了穩步推進這項改革,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商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研究提出具體實施方案,選擇了遼寧、大連、上海、浙江、寧波、湖北、廣東、深圳、重慶、陜西等10個有代表性的省市從2006年10月1日開始試點。經過半年多的運行,試點工作進展順利,試點政策積極有效,取得了預期效果,為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打下了基礎。取得的成效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有效解決了原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在執行中出現的部分企業退稅規模與安置殘疾人員人數相差懸殊,造成國家稅收流失的突出問題。
二是要求享受政策的企業必須為殘疾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和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等規定,進一步保障了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給殘疾職工帶來了實惠和好處,得到了殘疾職工的擁護和肯定。
三是擴大享受政策的福利企業的所有制形式,擴展了殘疾人的就業渠道,試點地區的部分企業已經積極招收殘疾人,申請享受試點政策。
四是將殘疾人認定標準擴展到智力殘疾人,為智力殘疾人就業增加了就業渠道,有利于安置更多殘疾人就業。
7.新政策對騙取稅收優惠補貼的問題有什么針對性措施?
為了避免單位和個人采用簽訂虛假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偽造或重復使用殘疾人證件、殘疾人掛名而不實際上崗工作、虛報殘疾人安置比例、為殘疾人不繳或少繳規定的社會保險等方法騙取稅收優惠補貼,《通知》專門明確了相關處罰措施,規定對上述行為除除依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外,其實際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內實際享受到的減(退)稅款應全額追繳入庫,并自其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起三年內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政府鼓勵知情者向財政、稅務、審計、紀檢監察、檢察等機關檢舉揭發騙取稅收優惠補貼的行為。
8.如何保障新政策的全面有效落實?
為了保證新政策在全國的順利實施,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國務院有關部門已經或者正在抓緊制定相關文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制定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稅收政策文件,現已發布。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正在制定具體的稅收征管辦法,落實各項政策規定。民政部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正在制定福利企業安置殘疾人比例和安置殘疾人基本設施的認定管理辦法。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商財政部、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正在制定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及其他單位安置殘疾人比例和安置殘疾人基本設施的認定管理辦法。
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通知》中要求各地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的各項要求,加強領導,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工作,取得政府的理解與支持,并密切與民政、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溝通情況,稅務部門要牽頭建立由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和年審制度,共同將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政策貫徹落實好。財政、稅務部門之間要加強溝通,對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上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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