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為什么對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勘查、開采管理?如何落實有計劃的勘查、開采管理制度?
負責人: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規定,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開采。但在實踐中,僅僅實行有計劃開采而不實行有計劃勘查,多年來產生了一系列問題。我們認為,有必要對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的勘查、開采,通過規劃和勘查、開采計劃,逐步實現礦業權有序投放和資源合理利用。
那么,如何落實有計劃的勘查、開采管理制度?《辦法》中明確,主要通過按年度分礦種下達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勘查開采計劃和實行開采總量控制管理來落實。
一是國土資源部按照礦產資源規劃,根據相關產業政策、資源儲量變化、市場供求等因素,按年度分礦種下達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勘查、開采計劃,依法設立探礦權、采礦權,并加強監管。
二是國土資源部按照規劃對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實行開采總量控制管理,分年度下達省(區、市)控制指標。各有關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本轄區礦山企業的資源儲量、開發利用情況、資源利用水平等,將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礦山企業,企業名單和指標分解情況應向社會公示,公示結果予以公告,并報國土資源部備案。國土資源部向社會公布全國控制指標分解落實情況。各有關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分解下達控制指標時,上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間應按照職責分工簽訂責任書,礦山所在地市或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礦山企業間簽訂合同書,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為了更好地督促落實總量控制的執行情況,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實行月報和季報統計制度。礦山企業每月應按規定向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送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各有關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每季度向國土資源部上報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
記者:有一個問題,誰來確定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設立或撤銷呢?確定要經過什么樣的程序?
負責人:早在1988年,國務院就已將黃金確定為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這樣,加上1991年國務院確定的鎢、錫、銻、稀土4個礦種,目前一共有5個礦種。為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特別是我國優勢礦產資源,國土資源部可以會同有關部門,經充分論證,報國務院批準后對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進行增減并公布實施。
記者: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中的共伴生礦管理是個難題,難在不好操作,不好把握,《辦法》第一次提出了如何管理共伴生礦的政策界限,請你具體解釋一下?
負責人:我國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有獨立礦床,也有大量共伴生礦床,既有主采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礦山企業,也有綜合利用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礦山企業,比如內蒙古的白云鄂博輕稀土礦,全部為鐵礦的共伴生礦。因此,加強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管理,必須包涵共伴生礦的管理。在實際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中,共伴生礦資源賦存情況比較復雜。我們認為,對共伴生的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儲量規模在中型以上的(含),并且儲量達到礦山總體儲量的20%以上的,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資源經濟價值有可能超過主采礦種經濟價值,為避免出現以采其他礦種名義逃避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管理,有必要對這類礦山也嚴格按照主采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進行嚴格管理。因此,《辦法》根據共伴生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資源的儲量情況和規模,設立了不同的管理方式。經過充分分析后認為,共伴生礦情況比較復雜,區分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資源儲量占總體資源儲量的比例,分別進行管理是必要的;20%的比例劃分參考了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礦產品價值,更具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記者丁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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