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國土資源部發布《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勘查開采管理暫行辦法》。就該《辦法》出臺的背景、核心內容以及我國對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作出的新規定等問題,記者近日采訪了國土資源部礦產開發管理司有關負責人。
記者:國土資源部新近發布了《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勘查開采管理暫行辦法》,什么叫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請您介紹一下制定這個辦法的背景。
負責人:國務院1994年頒布的《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中要求:“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是指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建設和高科技發展的需要,以及資源稀缺、貴重程度確定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計劃批準開采的礦種。”我國《礦產資源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國家對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的開采。”可見,將一些礦種確立為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開采,是我國的法定要求。
1991年,國務院根據當時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市場變化等情況,分別將鎢、錫、銻、離子型稀土確定為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鎢礦、錫礦、銻礦、稀土礦是我國重要的優勢礦產資源,多年來儲量、產量、出口量居世界前列,在國際市場上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當時對這些礦種實行有計劃的勘查開采管理,對這些礦產資源的有效保護、科學合理利用起到了積極作用。同時,我國這些重要優勢礦產,由于在儲量、市場等方面的特殊性,直接影響到世界礦產品市場的供需關系。確定這些礦種為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給予加強管理,科學保護,有利于維護該類礦產品全球市場供需平衡和穩定、可持續發展。
實踐中,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勘查、開采管理方面存在一些問題:如在礦產品價格高位運行的情況下,亂采濫挖、偷挖盜采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等違法行為在一些地方時有發生;礦業權布局仍不合理,部分礦種礦產地采礦權仍呈多、小、散的局面等。為適應新的形勢,切實解決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勘查開采領域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十分有必要制定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勘查開采管理辦法來加強保護我國的優勢礦產,不斷提高其利用水平。
順應社會的要求和呼聲,國土資源部作為資源管理部門,按照法定職責,近年來一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加強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勘查開采管理:另一方面開展廣泛調研、研討,進行制度設計,完善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管理。
對于前者,近年來我們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持續對保護性開采特定礦種開發秩序進行專項整治。二是在此基礎上,公告了符合開采資格的全國鎢、錫、銻和稀土礦山名單。三是進一步規范了鎢、錫、銻和稀土的探礦權、采礦權發證權限,2007年將新設鎢、稀土探礦權、采礦權發證權限上收到部統一辦理。2009年規定,2010年6月30日前,除國務院批準的重點項目和使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或省級地質專項資金開展的普查和必要的詳查項目,可以設置鎢、銻和稀土礦探礦權外,全國暫停受理鎢、銻和稀土礦探礦權和采礦權申請。
四是從2002年開始連續8年對全國鎢礦開采企業下達年度鎢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從2006年開始連續4年對全國稀土礦開采企業下達稀土開采總量控制指標,2009年開始對銻礦實行開采總量控制。五是加快推進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資源整合工作。
后者,從2007年起,圍繞我部礦產資源管理職能,國土資源部有關司局開展了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勘查開采調研,進一步掌握我國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資源開發利用、市場及出口情況,2008年以來,按照部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的要求,組織開展了集中調研活動,召開了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管理專題會議,充分聽取了地方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礦山開采企業、有關行業協會、有關部門、事業單位等關于加強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形成《辦法》。
記者:《辦法》的核心內容有哪些?
負責人:有這么幾點:第一,對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勘查、開采實行統一規劃、總量控制、合理開發、綜合利用的原則;第二,國土資源部按照規劃對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實行開采總量控制管理;第三,對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要綜合勘查評價、綜合開采、綜合利用。為此,在《辦法》中細化了一些制度措施,使這些管理理念、原則得以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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