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集體經濟和農民可將資源開發項目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林木等折資入股,納入礦產資源開發利益分配范圍
●州及相關市、縣級政府分成所得部分將以不低于50%的資金,用于改善民族地區群眾的生產生活條件和解決其長遠生計
●省級分成所得部分,將以項目方式全部用于民族地區礦產資源的勘查保護管理以及生態恢復和環境治理
為讓資源開發地群眾充分分享資源開發成果,促進民族地區礦產資源科學開發、共贏開發、和諧開發,省政府近日出臺《關于民族地區礦產資源開發有關問題的意見》,探索民族地區礦產資源開發新模式。
根據該《意見》,我省民族地區礦產資源開發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自愿的前提下,可將資源開發項目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林木等折資入股,納入礦產資源開發利益分配范圍。進行參股開發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入股所得的紅利,由資源開發企業按協議約定支付給該集體經濟組織,再由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議定村民內部分配措施。
除上繳國家部分外,將省﹑州及相關市﹑縣三級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及其價款收入的分成比例,由4:1:5調整為2:2:6。其中,州及相關市、縣級政府分成所得部分將以不低于50%的資金,用于改善民族地區群眾的生產生活條件和解決其長遠生計。
省級分成所得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及其價款收入以及礦產資源補償費,也將依照有關規定,以項目方式全部用于民族地區礦產資源的勘查﹑保護﹑管理以及生態恢復和環境治理。
《意見》還要求,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外,在民族地區從事礦產資源開發的企業,應當在資源開發地注冊并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依法繳納有關稅款。那些未在資源開發地注冊的礦業權人,可將獲得的礦業權轉讓(或變更)給該礦業權人在資源開發地注冊的公司。
省政府鼓勵和支持在民族地區從事礦產資源開發的企業,向資源開發地公共設施建設和公益事業進行捐資,此類捐助將依法在稅前扣除。資源開發企業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當地勞動力就業并達到國家和省規定要求的,將享受有關減免稅費﹑社會保險補貼等再就業扶持政策。(記者方曉哺 陳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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