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5月27日,一名施工人員在都江堰市“幸福家園”安置點建設過渡安置房。
新華網北京6月16日電(記者韓潔、羅沙)財政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日前聯合發布了《地震災區過渡安置房建設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明確了中央財政統籌安排的地震災區過渡安置房建設資金的適用范圍及具體管理辦法。該通知已于本月初正式實施。
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和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會同有關省(市)組織建造一批過渡安置房,以滿足地震災區學校、醫院等公共設施和安置受災群眾的需要,所需建設資金由中央財政統籌安排并對有關省(市)實行定額包干辦法。
為加強中央財政統籌安排過渡安置房建設資金的管理,兩部委通知明確指出,地震災區過渡安置房建設資金主要用于四個方面,分別是受災群眾過渡居住的活動板房;配套建筑,包括學校、醫療診所、便民商店、公共衛生間、集中供水點、垃圾收集站;配套的生活燃氣設施;場地平整及水、電、路、消防等配套基礎設施。
通知還指出,中央財政對有關省(市)實行地震災區過渡安置房建設資金定額包干辦法。資金分配標準為:過渡居住的活動板房,按活動板房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50元;配套建筑,按配套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00元;配套的生活燃氣設施,按套安排,每套300元;場地平整及水、電、路、消防等配套基礎設施,實行定額安排。
根據通知,在資金下撥方面,住房城鄉建設部根據建設計劃和工作進度,按照上述資金分配標準向財政部提出資金分配方案,由財政部審核后及時向有關省(市)財政廳(局)下達并撥付資金。各有關省(市)財政廳(局)在收到財政部下撥資金后要及時商省級建設等部門撥付資金,具體資金撥付辦法由各地根據本省(市)人民政府或地震災區過渡安置房建設指揮部的要求制定。
通知還要求,地方各級財政、建設部門要加強對過渡安置房建設資金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各種問題,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地震災區過渡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受災地區人民政府要責成有關部門按照國有資產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資產登記手續,并加強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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