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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汶川大地震搶救工作的積極推進,如何運用法律的方法和途徑解決有關善后問題,正成為人們普遍關注的事情。昨天,就地震中一些違章建筑和“豆腐渣”建筑倒塌致人死傷、財產毀損應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一事,記者采訪了北京大學法學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尹田教授,他認為,地震并不能免除上述建筑物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
記者:尹教授,您好。針對汶川地震中倒塌的一些重要的公共建筑,如果將來能夠確認這些建筑屬于違章建筑或者質量不合格的建筑,建設方、施工方等相關主體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尹田:違章建筑和質量不合格的建筑,從出現之日起對他人的人身和財產即存在一種不應當存在的危險。這種危險是建設方、施工方等相關主體已經預見或者應該預見到的。在地震發生時,這種危險就客觀地轉化為致人損害的結果。對于由此產生的損害結果,相關主體應該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
記者:地震是人類不能抗拒的自然災害,屬于不可抗力。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您如何理解這一規定?
尹田:不可抗力作為一種免責條款是沒有問題的,但是,民法設置不可抗力制度的宗旨在于排除行為人的過錯。因此,運用不可抗力免責條款必須滿足一個前提條件,即行為人的行為是正常的。行為正常因不可抗力而出現不正常結果的,行為人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行為不正常因不可抗力而出現不正常結果的,屬于意料之中的事,行為人有過錯,必須承擔責任。
基于這樣的理解,我們不難發現,在行為人違章建造建筑物或者建造質量不合格的建筑物時,行為人的行為已經屬于不正常,出現倒塌或其他安全事故只是這種不正常行為的正常結果而已,并已經為行為人所預見到。因此,行為人應該對違章建筑和質量不合格建筑因地震倒塌所造成的損害后果負責。
記者:您的解釋澄清了一種誤解,許多人本能地認為,地震是不可抗力,地震造成房屋倒塌致人損害的,相關主體不需要賠償。
尹田:準確地說,地震這種不可抗力造成房屋倒塌致人損害的,能不能免責,要分對象而論。對于合格建筑物而言,可以免責;對于不合格建筑物而言,不可以免責。當然,這里還涉及到房屋質量是否合格的證明問題,但這只是一個技術問題,可以通過現場檢測與鑒定解決。
記者:如果建筑本身沒有質量問題,而僅是違章,您如何確定相關主體的賠償責任?比如汶川地震中倒塌的一些校舍,就超過限定的層高。
尹田:違章建筑,撇開建筑質量是否合格這個問題不談,肯定不符合某些特定要求,否則就不能稱之為“違章”建筑。如一些行政法規規定特定建筑物不能超過一定的高度,就是為了保障發生意外危險時可以及時疏散人員,防止因人員過多、擁擠而無法疏散。從這個意義上說,違章建筑本身隱含著一種不符合特定要求而產生的“擴大損失”的危險。在因地震因素介入而倒塌致人損害時,這種危險同樣地轉化為現實損害的擴大。因此,違章建筑人同樣要對地震后果承擔賠償責任。
(曾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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