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展
- 社會發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展報告
- 項目中心
|
中國發展門戶網訊(實習生劉美麟)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網站發布消息,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一章總則 第九、十條進行了解釋: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 國務院編制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以及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九條釋義】本條是關于編制和制定人口發展規劃的規定。
人口發展規劃是由各級發展計劃和計劃生育兩個部門共同編制的。國家人口計劃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編制,經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綜合平衡后,報國務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下達。省、地、縣三級人口計劃由各級發展計劃委員會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共同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下達。
全國人口發展規劃是以全國人口作為一個整體,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充分考慮各地的具體情況而制定的。全國人口發展規劃既有長期(一般20年以上)人口發展戰略性規劃、中期(一般為5年)人口發展階段性規劃,也有年度人口計劃。年度人口計劃是指導具體的行動計劃,它是根據五年計劃、現行計劃生育政策和計劃生育實際工作水平制定的計劃。現行的年度人口計劃的下達采取兩年滾動的形式,即下達當年計劃的同時,提出下一年的框架計劃,當年的計劃是上一年提出的框架的修訂與完善。年度計劃和五年計劃是我國人口發展規劃的主要形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即省、地、縣三級的人口發展規劃是根據國家下達的人口計劃和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的。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