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展
- 社會發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展報告
- 項目中心
|
第六章 統計工作現代化
第三十四條 各級計劃生育部門應當采用現代計算機技術裝備統計部門,建立、健全以育齡婦女信息管理、常住人口信息管理、流動人口信息管理和實現辦公自動化等為主要內容的計劃生育管理信息系統,實現統計工作管理手段和方式的現代化。
第三十五條 各級計劃生育統計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計算機專業人員。各級計劃生育部門要加強計算機人員的業務培訓。
第三十六條 各級計劃生育部門要根據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的統一要求,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計算機的應用與推廣,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國計算機信息管理網絡。各地必須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使用計算機網絡傳輸信息。
第三十七條 各級計劃生育統計部門要配備必要的計算機硬件、軟件,并投入一定的經費,保證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和運行的需要。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八條 各級計劃生育部門定期對所轄范圍的統計部門和統計人員進行考核、評比。對于在執行統計法律、法規,改革計劃生育統計制度,完善統計手段,完成統計調查任務,開展統計科學研究,以及在統計工作中抵制弄虛作假、糾正重大統計錯誤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由本級計劃生育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建議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強令、授意統計部門、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
(二)拒報、瞞報計劃生育統計資料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發布尚未公布的計劃生育統計資料的;
(四)擅自下發統計報表,或者實施統計調查,竊取國家秘密、損害社會、公眾利益或者進行欺詐活動的;
(五)泄露國家秘密的計劃生育統計資料,造成國家損失或社會不良影響的;
(六)在統計調查中泄露私人、家庭的單項調查資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編造虛假數據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八)妨礙計劃生育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執行公務的。
有上述各項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本級)在內。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1990年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統計局頒布的《計劃生育統計工作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