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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計劃生育統計資料,建立并完善以計算機技術為基礎的信息收集、處理、傳輸系統和數據庫系統;
(五)分析、研究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資料;
(六)檢查計劃生育統計制度執行情況和統計數據質量,考核評估人口計劃執行結果和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落實情況;
(七)審批本系統其他業務部門和直屬單位涉及計劃生育的統計報表和統計調查。指導本系統其它業務部門和直屬單位涉及計劃生育的統計活動。
第五條 計劃生育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對全國計劃生育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業務指導和組織協調,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的統計部門承擔具體工作。地方各級計劃生育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統一管理、業務指導和組織協調,地方各級計劃生育統計部門承擔具體工作。
第六條 建立、健全基本的統計工作制度,包括:統計帳卡和報表制度、統計調查制度、統計例會制度、統計人員培訓制度、統計檢查、獎懲和舉報制度、統計資料管理和公布制度、村級統計資料公開制度等。
第七條 各級計劃生育部門應當把統計工作的發展納入計劃生育事業發展規劃,為統計工作順利開展提供必要的經費等保護條件。
第八條 各級計劃生育統計部門和統計人員,在計劃生育統計工作中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權、統計報告權和統計監督權。
第九條 各級計劃生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依照有關統計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供計劃生育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或偽造、篡改統計資料。